房东出租房屋,如果不跟租客签租赁合同或者签的合同不能明确双方责任,房东可是要吃大亏的。
来看看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清晰的条款规定,双方责任一定要加上这句话,“乙方也就是租房子的人是房屋实际管理人,在租赁时间内乙方发生任何意外都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一条很重要,房主可以减少麻烦,规避风险。之所以出了这份合同是因为上海租客S亡,被家属向房主索赔150多万,意外的是房主败诉了,经过发在下面配图当中了。
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模板是由专 业律师起草的,规避房主很多风险,一式两份设计自带垫板自动复写,押金收据功能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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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商铺一到下雨就漏水,租户找到房东,对方却不肯处理,坚称是租户入场时装修导致,与自己无关。租户要如何自证清白?
来自广东广州的金先生向邱先生租赁了一间商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包括如下条款:该商铺之一切什费,电话费,水电费,管理费,租赁税及商铺内设备之维修保养等,一概由乙方支付,有关甲方产权范围内物业的结构性维修,则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向邱先生交纳了约2万元的租赁保证金。
邱先生在将商铺交付给金先生时,商铺本身是带简单装修且通水通电的。在接受商铺后,金先生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后面又重新对地面、墙面和天花进行了装修,地面铺设了木地板,商铺内陈设了家具样板作家具展厅使用。因装修并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金先生未在装修前通知邱先生。
数月后凌晨,商铺的保安人员通知金先生称商铺门口发现渗水,金先生到现场查看,发现商铺内已积水5厘米深。当时是雨天,漏水部位在衣柜展厅部分的墙角,金先生随即通知了邱先生并向其发送漏水照片,一周后邱先生到场查看便离开,但并未解决问题;此后凡遇雨天,涉案商铺均会漏水,且漏水部位从衣柜展厅部分墙角扩展到整个商铺地面及四周墙角。
金先生多次通知邱先生,其也查看过漏水情况,但其均未协助解决问题。金先生认为漏水原因是涉案商铺存在质量问题,原因是涉案商铺左右相邻的商铺均未出现漏水;而邱先生认为是金先生的装修破坏了原本的结构所致。金先生曾向邱先生及物业管理处索要水管布局图试图进行检查和维修,但邱先生及物业管理处均不予配合,致使漏水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商铺一直无法使用。
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邱先生赔偿其漏水损失并退还保证金。邱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但不退还保证金,且金先生需支付漏水期间的租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金先生申请和双方协商一致指定,法院依法委托我司就该案件进行鉴定,以确认金先生家的漏水原因。
由于此案归属于装饰装修类质量纠纷,现在我们来理清这个案件中的争议点:
1. 金先生租赁的店铺屡次漏水,究竟漏水原因是什么?
2. 金先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邱先生退还保证金和赔偿漏水造成的损失,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3. 邱先生要求保留保证金和要金先生支付漏水期间租金,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我司鉴定人员接受法院委托到达现场后,通过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后,根据现场情况,我司在《鉴定意见书》中载明:
现场情况为该商铺地面满地积水,卫生间给水管道无漏水、排水管道无倒灌水,商铺地面高于其前、后地面15厘米以上;初步判断为小区楼宇公共雨水管道的问题,即商铺地下公共管道堵塞,堵塞处的前方管道断裂,导致水经商铺地面裂缝处渗漏出地面;商铺装修时地面只铺设复合木地板,未作地面其他项目施工,此漏水问题与商铺装修无关联性;因漏水、地面积水严重,该商铺无法正常使用、经营。
根据我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修复方案为依据之一,法院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书》,涉案商铺漏水原因初步判断为小区楼宇公共雨水管道堵塞及断裂所致,商铺装修与漏水问题无关联性。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因此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店铺的结构性维修应由邱先生负责。而涉案商铺下方的公共雨水管道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属于邱先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应由邱先生负责维修或与物业管理处沟通维修事宜;退一步说,即使《租赁合同》中的“产权范围内”按狭义理解为涉案商铺产权登记范围之内,因邱先生为涉案商铺的业主,漏水问题非因金先生装修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商铺的漏水问题维修责任亦在邱先生。
邱先生未尽其修缮义务,未积极与物业管理处沟通维修事宜,致使涉案商铺漏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导致该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金先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有理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邱先生应向金先生退还保证金。
最后,邱先生被判向金先生退还保证金约两万元,支付经济损失和鉴定费共六万余元。
案件分享虽已结束,但容老江多说两句。在我司超十六年的司法鉴定经验中,房东和租客因为房子出了问题、关于维修责任归属纠缠不清的案例数不胜数。一般而言,房东作为产权人,需要对产权范围内的问题负责。但像本案中的店铺,其漏水处较为隐蔽,难以划定责任范围,致使邱先生和金先生争执不下。遇到这种情况,房东和租户也不要伤了和气,应尽早寻求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通过远程鉴定或现场鉴定等方式检查漏水原因,以确定责任归属。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下方留言,一起讨论。
法理情长,格物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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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租赁合同中,属于定期租赁的是()。
A.当事人约定租赁钢模板,租期以工程实际需要为准
B.当事人口头约定压路机租3个月的
C.当事人口头约定钢管脚手架租1年的
D.约定租期已过,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