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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

2027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大体上依据土地承包法再延长30年不变不会有大动作。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在无地增补的农村还会继续贯彻下去。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1.25亩,有些山区、农村则更少。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在人均只有几分地的山区、农村也没有多大影响,多几分地的家庭也富不起来,少几分地的家庭也不会特别穷,多几分地与少几分地已经没有实际争议意义了。

北方人均土地多,依靠农业生产生存的地区就不一样了,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影响就很大,土地多与土地少能影响到家庭生活,在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应该出台合理的补偿办法,补偿哪些没有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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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法规] - 头条百科

到了该修改林业法的时候了,对国家山林、村镇集体林、私人承包土地林和宅基地林、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林等要区别对待,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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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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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过了!割水稻麦子用不用办证?那么多的公共土地和公共绿化你们可以依法守护,个人承包的土地怎么就不能有收入了?合同法有规定吗

征地新套路?村委会绕过土地征收程序,私自流转土地,山东枣庄村民维权

村委会有权强行流转村民的土地吗?

其实,村委会强制流转村民土地的,违反的法律有很多,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等。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土地流转应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只有少数人同意,那么是不可以流转土地的。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强行或者强迫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企业和个人的话,是不合法的。

杨女士家的土地就是被村委会强行流转了,而且流转的还是基本农田。

用杨女士他们的话说就是:村里统一流转出去,没有签过协议,也没有见到过流转合同,村里直接就把钱打到了账户上,还备注了是流转费用。

一头雾水的众人打电话给村书记,才了解到土地被流转了,众人也不知道土地具体流转做了什么用途,但现在土地已经被推平,听说是修建河道附属设施。

从土地的使用现状来看,很可能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但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中间必须要经过合法的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很可能是违法的。

对此,杨女士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她的土地,如果已经不能再进行耕种,也希望能够给予公平、足额的补偿和相应的赔偿。目前,杨女士已经委托盛廷律师代理其案件,盛廷律师接受委托后,也将勤勉尽责,维护杨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掌握的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意见,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提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限三年、取消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限;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间侵权责任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三年、取消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限;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纠纷、叠加侵权责任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老板也就没有必要以失踪方式躲起来手段目的暗箱操作算计出租流转土地的农户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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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业务线上办理

农村土地长期不变与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重分,形成了两派截然不同意见,两派的理由是,坚持不分派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这派人钻居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律空子,是一种公有财产占为己有的自私行为。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要求重分派的理由:也与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长期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关,这派人认为集体的土地不应该长期不变,土地长期不变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不公平的,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重分。本人认为,集体的财产应该公平、合理平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要么重分,要么村集体应该用什么补贴给没有土地的村民。大家认为呢?

森林法应该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国有林场或者国有土地不能采伐,私人承包土地以盈利为目的的种植区别对待

承包方进城落户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方进城落户的,应该引导支持承包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村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你,亦或将土地转包给其他人或单位。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资金、设备及相关的增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但是不能强制收回土地。

如果承包方不配合或者拒不交还土地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承包方友好协商,要求承包人尽快将土地上附作物清理干净,土地交还给你;

2.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或派出所调解室等申请调解;

3.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的,可以考虑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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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会引领资本下乡,产业下乡,农业人口回流吗#

#社会资本难以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控制了发包权,并对农用地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做出了特别规定。一方面,发包方不得将农用地直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包,发包方的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另一方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不仅如此,本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但行政、司法实践却放任村委会发包,或者认为社会资本是当然的受让方。

《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受让主体。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且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受让的主体为必须“共同举办企业”,但在行政、司法实践却支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却可以通过租赁、“买卖”的形式单独兴办企业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均为“期限”物权,如,长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等同买卖土地所有权,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例外;不少社会主体将这个“例外”视为法律上“漏洞”,便纷纷“进军”农村宅基地市场,各地政府不得不实施合村并居(镇)。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了“自愿有偿退出”“盘活”两种方式。其中,“自愿有偿退出”,是指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宅基地退给集体经济组织;“盘活”,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出让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已实际涣散,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并没有利用集体经济土地所有的土地资源,但可能也有例外,如,江苏的华西等村。不仅如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被其他社会主体利用,如,农村荒山可能成为他人的农庄,或者产业园等。2019年,国家同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上市交易,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其他社会主体能不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共同富裕留下一些土地资源?

以上内容摘自《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预留一些土地资源!#用农村的五间房换50平米的安置房你愿意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本案中,豆永乐、窦文庄与豆荣州系因承包地边界不清,发生土地使用权范围纠纷,双方权利来源系集体土地承包。因此,不应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王京镇人民政府作出4号处理决定,超越职权。唐县政府7号复议决定撤销4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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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真是张嘴就来,告诉你,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有在承包土地上自主经营的自由

乱占耕地建房呢?相关方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呢,是占用自己家的承包地建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呢,是从别人家买来的耕地建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82条的规定,对于买地建房一方来说,如果建房符合规划,房子呢,就可能被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如果不符合规划呢,就要拆除房屋,恢复土地的原状。对于卖地一方来说,就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您清楚了吗?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解读: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的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 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土地承包##湖南白泽法律咨询##合同纠纷#

#农村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农民不种丢荒了,政府应该收回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口分配给农户的土地,荒废两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官或者是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行为。

农民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也应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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