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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奇葩!辽宁沈阳,房东赵女士将房租给一男子,水务部的工作人员上门敲门却无人回应,便打电话给房东赵女士打电话,希望她能过来开门,闲来无事的赵女士便过来开门,开门一看,房东赵女士彻底傻眼了。
据了解,今年10月份,房东赵女士把房子租给了一男子,约定好每个月850元的租金,因为这个房子,配齐了家私家电,直接拎包入住即可,所以赵女士便额外再让男子交了一个月的押金。
谁曾想,入住以后,男子隔三差五就跟房东借钱,甚至交电费的时候,房东还垫了22元。
更不曾想,男子在租房40天后,便把房东的电器全部卖掉,拉黑房东,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房东赵女士称,那天水务部的工作人员给自己打电话,希望能过去帮忙开下门,配合他们的工作,自己当时也是闲来无事,便答应过去开门。
打开门的那一刻,自己都傻眼了,出租房所有的家电都不翼而飞了,便赶紧在微信好友中找到这么租客男子,谁料信息编辑好却发不出去了,提示非对方好友。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赵女士才知道,原来家里的电器,都是这名租客卖掉的,价值大概5000元。
通过查询社交软件才发现,男子12月2号已经买了机票,准备去旅行。
目前,房东赵女士已经报警并准备起诉。
对此,相关律师表示,租客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如果说租客将房屋家电出售之后,数额达到1万以上,这种行为就是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可以报警处理;但是如果数额没达到1万,建议房东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小编想说,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呀,必须要惩罚这种人。男子虽然与房东达成了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享有这些物品的使用权,但物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归房东所有。
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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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需警惕!沈阳一男子将租房变“清水”,卖掉电器去旅游
本以为配上齐全的家电能把房子租个高价,没想到却被租客洗劫一空。近日,沈阳发生了一件奇葩事,一名房主将自己家的房子以每月850元的价格租给了一名男子,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压一付一”,相当于交了1700元,可没曾想仅过40天,房主发现自己被租户拉黑了,房子也变成了“清水”。
卖掉房主电器还管房主借钱。
根据房东赵女士的同事表示,这位房客在10月14日签了合同,入租以后还多次向房屋借钱,多的时候70元,少的时候10块钱也借,就连22元的电费都让房东帮着垫付一下。虽然几十块钱不算多,但房东也算是够意思了,每次都也没说什么,可是在12月2日查水费时,房东发现突然联系不到租户了,还把自己的社交软件给拉黑了,随后回到房间才发现,这里不但人去楼空,就连家里5000多元的电器也跟着不翼而飞了。
更可气的是,房东的同事在社交软件发现这名租客在11月27日就飞往深圳旅游去了,气的房东赵女士直接选择了报警,并且准备起诉。
说句实话,看到这条新闻后给大家两个感觉,第一个就是东北人仗义,第二个就是这名男租客一定不是东北人。出门在外谁都不容易,租户管房东借钱,大家萍水相逢,借你是人情,不借你是本分。话说回来,如果真遇到什么困难了,垛爸相信凭着这位房主的人品,向她说明情况,张嘴要个百八十块钱也没有问题。可是换回来的呢?一边换人家借钱,一边卖掉人家的电器去旅游,良心何在?
恩将仇报、众叛亲离,自古以来就没有好下场,拿钱旅游一时爽,难道就没想过后果吗?现在租房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另外社交软件也都是实名认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便登记一个网上再逃,就能让你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核酸检测都能给你变成“红码”,为了5000块钱值得吗?
换句话说,这些家电买都时候值5000元,卖的价值连一半都到不了,自己的850元押金也拿不回来了,仔细算算到手还能剩多少钱?估计连个飞机票钱都不够吧?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名租客的做法也给全国的房东们提了一个醒,租房时一定要核对好对方的有效证件,在合同中写清楚房屋中的家具、家电等重要物品,以免发生纠葛是产生纠纷。
最后如果这名租客能看到这篇文章,垛爸有必要提醒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5000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是需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你能好自为之。#沈阳头条#
长白房子都挂半年了也没啥人看,这年底了会有人想买房子?最近有啥政策啊?这大早上中介电话一顿轰炸,今天居然有三个要看房子的?我住城边子新市府,这大冷天的互相折腾[笑哭],我一卖房子的都觉得年前不能有人买了…过完年再说呗,学区落户到明年9月份都来得及[捂脸][捂脸][捂脸]#沈阳房产头条# #沈阳身边事# #二手房#
男子租房40天后,没钱旅游却将房东的所有家电卖了
近日,在辽宁沈阳,发生了这样神奇的事。小李最近通过网上寻找了一份租房的房源,和房东赵某联系看房后,感觉很满意,唯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家电还未齐全,小李和赵某商量后,房东赵某将房子里的电器全部置办齐全,小李和赵某10月14日签订了租房合同,10月17日小李住了进来,小李租了房子后,自己的钱也不多了,感觉赵某也挺大方,于是向赵某微信试着借钱,刚开始借10元,赵某给了他,后来又借70元,赵某也给了他,后来因为房子没电,赵某还给小李交了电费。
12月份,查水表的进不去门,于是询问房东,房东联系小李发现已经被拉黑。房东赵某一脸雾水,第二天打开自己的房门,发现屋子里的洗衣机、冰箱、空调、电视机全都不见了,这些电器价值5000元,然而小李的押金只有850元。
通过查询小李的社交软件,发现小李在11月27日已经买了去深圳旅游的机票。
赵某很是生气,最终选择报警,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小李。
点评:租房的人也太不道德了,是不是租房的时候就已经计划好了?
近日,辽宁沈阳,赵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男子,没想到,40天后,查水费的人进不去房间,联系赵女士,赵女士过去一看后,竟然发现房间内冰箱、洗衣机、电视机以及空调全都不见了。
随后,赵女士立即联系对方,结果发现自己已被男子拉黑了,后通过查看男子交友软件,发现男子去深圳旅游了。
赵女士说,房屋租金850元,押一付一,其中,男子在入住期间,多次向她借钱,第一次借70,第二次借10块,还有22元电费也是她垫付的。她的电器价值损失五六千。目前,她已经报警,并准备到法院起诉男子。
事后,有人说,从男子一系列的操作来看,男子估计是有预谋地作案,租房时就准备卖赵女士的电器了,应该说,这种怀疑有一定的合理性。
那么,从刑事来说,男子的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还是侵占呢?
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键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方式(或平和方式)从被害人处不法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是不法取得自己暂时占有而为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物、他人遗忘物以及埋藏物)。
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家用电器是男子代赵女士保管,那么男子涉嫌的就是侵占罪,如果不是代为保管,就是盗窃罪。
个人认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就顺便将房屋里面的东西也交给租户代为保管,押金的作用就是便于租户损毁物品后,房东便于理赔。因此,本案男子将赵女士的电器卖掉,属于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属于自诉罪。
因此,本案赵女士选择报警后,又准备到法院起诉,因为侵占罪属于典型的自诉罪,只能自诉,不能公诉。
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本案赵女士称自己损失五六千元,男子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物价评估。
另外,从民事上来说,赵女士也可以起诉要求男子赔偿。
《民法典》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男子直接将家电卖掉,造成赵女士损失,赵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男子赔偿损失。
这里建议赵女士,如果损失超过5000元,就提起刑事自诉,理由为,一方面刑事自诉没有诉讼费,另一方面,男子构成犯罪,法院还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挽回损失。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男子租房40天 卖掉房东电器去旅游#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沈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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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沈阳新房和二手房房价TOP10强小区:
1新世界名铸湾畔42000元/㎡(新)
2龙湖天奕38000元/㎡(新)
3新世界卓铸37000元/㎡(新)
4中海龙湾36435元/㎡(二)
5积水住宅裕沁府35000元/㎡(新)
6银基观澜庭33000元/㎡(新)
7万科春河里32847元/㎡(二)
8尚景新世界32296元/㎡(二)
9金地峯汇32000元/㎡(新)
10御景新世界31618元/㎡(二)
沈阳新房和二手房房价10强小区集中在和平区、沈河区和皇姑区;新房房价10强小区入门门槛2.5万/㎡,二手房房价10强小区入门门槛2.48万/㎡;1月沈阳二手房房价10强小区房价环比8涨2跌,同比全部上涨;高端楼盘增值较大,整体保持上涨态势!#我要上头条# #沈阳头条# #沈阳# #沈阳身边事#
值得警惕!辽宁沈阳,一男子的房租到期后,他把房东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全部卖掉,可是他却拿着这些钱,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房东看到他的所作所为,简直是欲哭无泪!
根据房东的描述,这名男子入住时,两人约定每月850块钱租金,押一付一,可是自从这名男子入住后,就陆陆续续开始从她借钱。
说来也可笑,最少的一次借10块钱,最多的一次借70块钱,直到后来,房东还给他垫了22块钱的电费。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一个月就过去了,房东本想电话催促他交下个月的房租,可电话却一直打不通。
房东觉得事出反常必有妖,经过几次拨打无果后,她就想亲自上门看个究竟,可是当踏入房门的那一刻,眼前的场景彻底把她给惊呆了。
只见室内的所有家用电器被一扫而光,她在生气之余,就打开了对方的朋友圈,可这名男子在几天前就买了机票,人家出去旅行了。
空荡荡的房间内,只留下她一个人在琢磨,到底该怎么办呢?
那么,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这名男子的行为是属于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呢?
毫无疑问,房间内的所有物品都属于房东私有财产,尽管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这名男子只能对房屋和室内的物品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擅自出售或者转移的权利。
尽管如此,这名男子还是与事实之不顾,擅自变卖了房东的所有家用电器,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行为。
所谓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这名男子在未经过房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室内的所有家用电器进行变卖折现,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盗窃。
不过我倒是认为,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不应该属于盗窃行为,而应该属于侵占行为,尽管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目的相同,都是想把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但前提却不尽相同。
所谓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
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实践中,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其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或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就可以使持有变为占有。
其二、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
就本案而言,男子在租房子的过程中,室内的所有物品已经被他实际占有,他后续通过变卖的形式,把实际占有转化为实际所有,所以他的做法应该属于侵占行为。
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二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房东的描述,她损失的财物约5000元左右,即便按房东所说的额度,如果去掉折旧的话,也达不到定罪标准。
2、那又该如何评价这名男子的行为呢?
罪与非罪的前提,要根据这名男子变卖的财物来确定,如果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即便数额较小也涉嫌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就有了变卖家具、家电的想法,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对于这种情况,租客在主观上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采取欺骗的手段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基于错误的认知,将房子和室内物品交给对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要看数额,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就构成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根据房东的描述,男子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各位房东朋友,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旦遇到类似事件,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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