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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计算器2013(贷款利率计算器2021最新版)

如果是贷款,八年后是不是不再计算利息?银行与其他关系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另外银行对诸如此类的规定应该不具有遡及力。//@用户2019472697332:30年前500也就一个月工资不是什么巨款。不可能这么高利息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房价不能看绝对涨幅的,因为除了炒房投资的,大部分刚需都要20-30年的现金流购买,房子天然具有杠杆性。房价你需要+30年的利率成本来计算的。

而且早购买的,虽然看着跟收入比依然很高,但是房价上涨实际上资产升值的部分早把负债吞掉了。

比如房子100万,你20万首付+80万按揭,计算还清总共需要180万,这是总负债,但是房子提前涨到了500万,资产负债表早就没有负债了。

但是现在不一样,比如房子500万,看似跟你收入比差不多,但是房子没法升值,你买入就是亏的。

这就跟成长股一样,20年200PE,看着贵死了,但是实际上极其便宜。现在10PE,太低估了,实际非常贵。

如何计算1996年至退休时这27年的利息,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制作了计算多年利息(复利)的利器——函数计算模板,一拉秒出账户多年利息结果。

如何推算账户额已解决,目前的难题是没有搞清增发数是怎么计算来的。只知道去年封顶200,今年封顶300。

不是定额加发,每个人有所不同。每年都有变化,是个临时性的增发政策。

增发部分咋算的为啥不公开透明呢?只能给多少算多少?似乎与基础养老金相关联,基础养老金越高增发的越多,但2022年最高300封顶,也许明年就400封顶呢!

数据上还差江苏省历年缴费工资没找全,1996年以来的历年记账率没找全。但计算思路清晰了。

懵圈的只有增发项,不知道计算公式。

盼高人指点。

图中核算表1996年以来利息是282.91,推算账户额为333.54元

最霸道的是分期不按余额计算利息,而是按总额计算,(比喻你分期十万,还了九万本金,每一期还是按十万计算)

5.88的高位利率如何下降呢?如果能降到4.1,利息能省几十万。给你三种建议仅供参考。

1,以买来的形式把房子卖给自己的直系亲属,然后再过户回来,税费可以打折,利率也按照最低的4.1计算。

2,转经营贷,经营贷是银行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的贷款,所以利率也很低。一般在4.3左右,但是做经营贷需要有企业资质,需要把房子的贷款还清才能做经营贷,最长20年,但是相比30年房贷月供可能没少,但是还款年限少了10年。值得提醒的是,经营贷是支持企业发展的,禁止流入楼市的,属于违规行为,如果遇到银行抽贷,要提前还清,可能会造成资金紧张。

3,申请商转公,如果你所在的城市支持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那是非常划算的,公积金利率为3.1。商转公是公积金能够最高贷款的额度转为公积金贷款,剩余依然是商业贷款。

以上三种降低利率的方式,有没有适合你的呢?

高院:双方约定以“产值表”数据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但表示准确金额以结算审定后的金额为准,承包人能否以“产值表”约定的数额、约定的2%月息主张进度款逾期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产值表》经紫金公司盖章并签字确认,对产值表上载明的数额、时间、应付金额均予以了认可。虽然紫金公司在产值表上备注“同意以上施工方的数据作为进度款,但准确的金额须等到以后双方结算审定后的金额为准”,该备注并未否认进度款数据,只是明确最后工程款需以结算为准。

其次,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工程进度款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而支付的款项。本案中华翔公司垫资施工,对于华翔公司提出的进度款数额,紫金公司不但予以确认,且出具《承诺书》确认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

此外,本案工程进度款累计审定的应付款数额39995326元并未超过实际结算工程款数额4922万元。紫金公司上诉主张《产值表》不能作为计算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计息标准为月息2.5%,华翔公司实际主张的计息标准为月息2%,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有合同依据,紫金公司主张月息2%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然于2016年3月验收,但并未对工程款结算,原审法院以案涉工程结算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为计息截止日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产值表》以及双方于2018年5月6日共同确认的《支付给华翔公司工程款明细表》,确认每一笔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应付时间以及紫金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实付时间,根据延期时间和利率计算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为9719132.79元并无不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终395号 2020年12月30日

穿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例研习#

问题的提出:发包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资金占用费 垫付资金 同期贷款利率

思路:发包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计入发包人已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裁判理由: 《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使用费,其实质系对楚雄青海分公司垫付资金的补偿。截止2015年8月30日,凯丽公司共欠付工程款36034787.14元,但当事方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资金使用费为800万元,高于上述欠付工程款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124981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双方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约定无效,所以对于高出部分款项6750184元,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9号

如果在30年之前一天去兑付,银行就会有另一套说辞。存期未到,按活期利息。//@颜回说法: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不要借钱消费!

月息两分的钱你借过吗,是不是听到月息两分就有点心潮澎湃,你知道月息两分实际年化率是多少吗?

很多人认为月息两分是很低的利息,我来给你算一笔账,告诉你实际的年化是多少,两分是等于2%,如果按照月息2%来算的话,一年12个月就等于24%,也就是年化24,如果你管别人借过月息两分的钱,还告诉你利息已经很低了,千万不要相信,因为这个利息比银行高太多了,什么概念呢?目前房贷的年化才4.3,月息就是3厘5,以100万来计算一年的话就是利息才43000,而月息2%呢,一年就要24万,对比一下,你觉得恐怖吗?以上的计算方式以此类推,算算你借的利息是多少?

信用卡透支1万,哪怕准时还了9999,也会按1万计算逾期利息!本来就是垄断霸王条款!

在银行有定期存款的要注意这几点,银行内部人员说漏嘴,涨知识了

随着口罩事件在我国的爆发,不少人都因此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很大一部分人才意识到存钱的重要性,所以在口罩事件之后,我国的国民存款数额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

当我们把资金存放到银行时,不少人都会选择定期存款。但是银行的内部员工透露,储户们在定期存款的时候如果不注意几个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都是那几个注意事项吧。

一、 定期存款的注意事项

1. 定期转存业务

相信大家应该都知道不同的存款方式有着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一般来讲,活期存款的利息都要低于定期存款的利息。所以大部分人在存钱的时候,都更喜欢定期存款业务。

有过存款经历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我们在办理定期存款的时候,银行都给我们提供一些选择方案。比如说一年定期存款、三年定期存款、五年定期存款等等。随着定期存款的年限变长,我们能够获得的利润也要更高。

但是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有可能会有资金需求,所以一般大部分人都会选择1年定期存款。等到定期存款的年限结束之后,这笔存款就会自动转为活期存款。

有一些人为了减少麻烦,会办理一个定期转存业务。也就是说在存款到期之后,银行会重新帮助我们办理定期存款,并不需要我们在跑一趟银行。这种方式虽然方便,但是根本银行内部员工的透露,这种方式也有这一定的弊端。

要知道银行的利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隔一段时间或者遇到政策调整,利息都会出现一定的浮动。如果我们办理定期转存业务的话,那么此后这笔存款就会一直沿用第一次的利率。如果银行调高利率的话,我们也是享受不到的。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办理定期转存业务对我们并没有太大的好处。

2. 中途取钱

我们在办理定期存款的时候,柜员都会提醒我们一个事情,那就是定期存款业务中途不可以把钱取出来,如果取出来的话那么利息钱就会大打折扣。

所以我们一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在存款到期之前最好都不要把钱取出来。一旦中途把钱取出来,那么原本的高额利息就会被变成活期存款的利息。

3. 业务推销

我们在办理定期存款时,要注意的第3个事项就是业务推销。要知道银行业务员的工资构成除了基础工资和奖金之外,还有绩效工资。也就是每一位银行员工都也业绩压力,如果完不成业绩的话,那么他们每个月能够领取到的工资将会非常低。

所以我们在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很多柜员都会给我们推荐保险业务或者是一些理财产品。对于一般人来讲,几乎都不会需要这些业务。如果盲目购买的话,除了会让我们损失一定的金钱之外,并不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好处。

二、 这样存钱更方便

在看过定期存款的注意事项之后,肯定有不少朋友都会产生一个疑问,那就是应该如何存款才能利益最大化。其实我们在存款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应该选择一家利息较高的银行。因为每一家银行的利率都是不一样的,除了国有四大行之外,其他的地方银行利率都会根据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为相比起国有银行,地方银行的受众群体更小。为了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储户,地方银行就会通过高利率来让储户存款。所以如果我们想要更多的存款,可以选择一些地方银行进行存款。

除此之外我们在进行定期存款的时候,也要注意存储时间。因为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可能会使用到资金。如果我们的定期存款年限为5年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在这5年的时间中轻易不能使用这笔资金。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在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时候,最好选择为期一年的定期业务,或者分为几笔分别存一年、三年或五年。因为这样可能保障这笔资金的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让我们获得更多的利息。

三、结语

结合以上的因素我们能够得知,在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定期转存事项还要避免中途取钱,因为这都会影响到我们的利益。那么屏幕前的朋友们对于定期存款业务有什么样的看法?可以在评论区留下你们的看法,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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