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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房屋出租(黄骅楼房出租)

#沧州头条#租出去的8辆车 为啥集体失联了

黄骅警方破获系列诈骗案

近日,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民警破获系列租车诈骗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追缴8台被骗车辆。

今年7月底,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向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报案人均称,有人租车后不仅不归还车辆,还失联了。接警后,渤海新区黄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民警随即对多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经多方调查取证,民警很快确定,多家公司“丢失”的车辆均被抵押,且都与盐山籍男子李某有关。8月4日14时许,经过多日侦查,民警在盐山县城将李某抓获。

经审讯,李某供述,他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到外地,将车“抵押”给别人获利。

为尽快追回被骗车辆,帮助受骗公司挽回损失,民警辗转多地,追回了8辆被骗车。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审理及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黄骅警方抓获一坑人的男子!

一名男子谎称从天津大港区租用货车来黄骅拉货,期间以货款没带够为由向货车司机借钱,借到钱后便丢下司机消失的“无影无踪”。黄骅市公安局滕庄子派出所闻警而动,经缜密侦查,连续追踪,成功将该名男子抓获归案。

2021年7月份以来,黄骅市公安局滕庄子派出所陆续接到天津大港区出租小货车司机报警,称一名男子以租车到黄骅拉货为名,租车来到黄骅一小区后,谎称没带够钱向其借钱,待微信转账后男子进入楼区便再也没回来。接警后,滕庄子派出所经综合研判认定这几起诈骗货车司机案系同一名嫌疑人所为,在串并案的同时抽调精干警力进行全面攻坚。

根据受害人的描述,在对案发地周边大量视频监控进行综合研判分析,经过连续走访调查和不懈追踪,办案民警最终确定疑犯身份。7月27日7时许,经过连续一昼夜的布控,办案民警冒雨展开行动,成功在一小旅馆内将疑犯高某抓获。

经审,高某对自己先后四次诈骗天津大港区小货车司机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高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让“巢”引凤 | 开发区管委会“腾”出办公楼给客商】

12月1日,记者再次来到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看到工作人员已经在新租赁的办公场所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此时,他们正在积极对接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为全拓(黄骅)大数据智慧产业园项目跑办手续,经过七天的忙碌,管委会原办公楼已经腾空,为全拓项目入驻做最后的准备。

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智慧城市、大数据应用、工业智能应用解决方案于一体的专业性大数据场景应用企业,经过18年的创业发展,该企业实现年覆盖人群超过600亿次,覆盖企业1.9亿家次,拥有超9亿活跃人群行为数据,日生产数据20亿条。

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智慧城市、大数据应用、工业智能应用解决方案于一体的专业性大数据场景应用企业,经过18年的创业发展,该企业实现年覆盖人群超过600亿次,覆盖企业1.9亿家次,拥有超9亿活跃人群行为数据,日生产数据20亿条。

全拓(黄骅)大数据智慧产业园项目是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布局北方市场的重要一步,该公司计划以此为基地,拓展京津冀、雄安新区乃至整个华北地区市场。计划投资1.25亿元,占地约35亩,规划建设2万平方米数字智慧服务创新平台、1.2万平方米数字智慧人才中心、4000平方米数据存储中心及大数据智能展厅。项目建成投用后业务涉及智慧城市治理、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消费应用等众多板块,通过项目运行将打造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社会服务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发展的生态示范园区。

如今,通过大数据自助式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建模等手段,可以结合不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数据化业务洞察、趋势分析,实现企业发展状态的实时监控,从而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市场需求、快速发现并解决问题,进而助力企业掌握市场先机、健康长足发展。因而该项目落户对提升我市科技水平,助推我市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进这个项目,我市主要领导多次赴杭州招商洽谈。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经慎重考察,认为我市干事创业氛围浓厚,各方条件有利于公司发展布局,确定了投资意向。

全拓董事长崔永庆是黄骅人,他了解黄骅,对家乡有深厚的感情。招商洽谈过程中,感受到了家乡主要领导对项目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坚定了回家乡投资落户的信心。

确定投资后,杭州全拓科技有限公司来黄骅考察,看中了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的位置。“只要客商能进得来、安得住、干得好,这样做值得!”经过集体研究,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定自己租地办公,将办公楼让给入驻科技企业。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让“巢”引凤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仅用不到一周时间,黄骅经济开发区完成“举家搬迁”。现在,原管委会办公大楼内各种扫尾、清理工作也有序开展,地面清扫、擦拭门窗……每一项工作都十分细致。在现场,保洁人员告诉记者,从搬家到清洁,所有后勤、保洁人员都在加班加点,她们的任务就是要把办公大楼清洁干净,将大楼以最佳面貌交付企业使用。

目前,全拓(黄骅)大数据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已完成入驻,土地预征工作基本完成,征地报卷正在有序推进。

全拓项目的落户为我市打造数据产业开了好头。我市又趁热打铁,到杭州举办招商引资会,积极引进其它大数据企业及新兴产业。通过引进外来先进大数据企业、培育当地有潜力大数据公司两项举措,助推我市大数据产业不断发展、完善。

采访最后,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建雄说:“今后,我们会一直关注大数据产业在我国发展的最新动态,持续跟踪发达地区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专人或组团去学习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使大数据项目落地我市后真正发挥出作用,为我市及周边地区传统产业升级提供强大推动力量。”

#沧州身边事# 黄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又一座商务大厦即将完工!

近日,黄骅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公示如下:

黄国土公示(2021)008号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黄骅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公示期:2021 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9日。

我们先来看此次出让的两宗地块:

一、协议2021002号,地块位置在市沧海路北、昌骅大街西,土地用途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土地面积1.973293公顷,约29.60亩,出让年限为50年,成交价为223万元,土地为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

二、协议2021003号,地块位于市迎宾大街东,渤海路南,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面积0.93879公顷,约14.08亩,出让年限为40年,成交价为1990万元,土地为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

通过天眼查询得知,黄骅市亨德利培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0-01-04,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迎宾南大街47号,所属行业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黄骅市亨德利培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黄骅市亨德利培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德,为黄骅市德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为黄骅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黄骅市德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于我们来说都不陌生。

黄骅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9日,注册地位于黄骅市渤海西路,法定代表人为董明。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黄骅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黄骅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汇融商务大厦项目此前我做过相应的介绍。

请看汇融商务大厦:

汇融商务大厦区位图

(图中所示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项目介绍:

汇融商务大厦项目位于黄骅市华兴街西、人民路北。东至华兴街、西至空地、南至人民路、北至同相广场。

投资总额:17500(万元);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周期:2020-07-01至2022-06-30

资金来源:(万元) 企业自筹;

建设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026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649.8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5849.83平方米,包括商业功能用房、商务功能用房及配套用房;地下建筑面积为14800.00平方米(含人防)。依据相关规定在资质范围内建设。

黄骅市人民政府命名文件

原创 周振天 一川烟雨任平生

2021年,签署“租房合同”必知的5条新规!

1、房屋权属存争议?可无偿退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实际中,经常出现房屋所有权引发的争议纠纷,殃及了租房人的情况。此时租房人想退租却苦于租赁合同没有到期,且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出现此种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则明确了:当房屋出现权属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时,租房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更一步保障了租房人的居住权益——广大租房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就可以随时(和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概念——指的是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为特定主体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租客们在租房时应当首先明确:该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如果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仍被违约出租承租,那么日后产生纠纷,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将因为“居住权”而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失效意味着,居住权所有人可以随时将租客赶出房屋)

所以,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说是租房雷区,租客们在租房时一定要避开——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设立居住权……否则出租人将承担xxxx元违约金。

3、到期了被赶出去?不行,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现实中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合同到期后,租房人被房东告知不想再出租了,那么此时租房人只能去找新的房源。

而民法典新增规定,当租赁期满后,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意味着——

首先,租赁期满后,如果租房人继续租赁,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此时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其次,如果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想租给别的租客,那么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比如同等租金),原租房人则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4、租房人优先购买权?有限制条件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比此前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屋出售时)租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租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在出租人通知租房人房屋将出售后的15天内(租房人应明确是否购买);

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如果房屋按份共有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表示购买的,那么租房人的优先购买权将作废。

5、房屋转租时,几方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房屋转租”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如何解决?此次民法典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首先,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其次,当发现房屋被转租时,出租人可以提出异议(期限为6个月内),超期则视为同意转租;

第三,(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结果,由承租人来进行赔偿。

来源:胖乎律师 微法官;转自:厦门中院

河北黄骅,女子康某在12年前自杀身亡,夫家按照当地风俗将其埋葬。康某的娘家人却在尸体都已经完全腐坏的状态之下,将康某的尸体盗出并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配阴婚。(来源:今报传媒)

[罗律说法]

1、人死亡之后,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让她入土为安。现代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没想到在一些地方还存在配阴婚这样的陋习,让人大跌眼镜。我们来聊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2、康某娘家人盗窃尸体的行为构成盗窃尸体罪。

当地的公安机关认为康某的娘家人盗出的是自己女儿的尸体,他们对这些尸体本就可以主张权利,故而认为他们不构成犯罪,我有不同的看法。

盗窃侵害的是他人对物品的占有权,而非是所有权。只要他人合法占有的物品,任何人无权据为己有。实务中有挺多类似的案例,比如行为人盗取被被扣押了交警扣押的车,比如行为人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却又深夜盗回的,此种情况均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康某死亡之后,其夫家按照当地的风俗将康某埋葬,其夫家对其尸骨享有合法的占有和管理的权利,康某娘家人将其尸骨深夜盗回,排除了其夫家对尸骨的权利。且其娘家人在盗取回来之后,又将尸骨卖给他人配阴婚,其行为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换取钱财。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涉嫌盗窃尸体罪。

3、康某娘家人在盗窃尸体的同时带走了陪葬的三金,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陪葬的三金是康某夫家人所购买,虽然是作为陪葬品一起埋入了坟墓,但其夫家对这些财产仍享有权利。而康某娘家人盗窃的三金据称价值高达两万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从新闻报道来看,两家之前就存在不少矛盾,不知这次是否是原来矛盾的延伸?但无论双方之间有任何的过节,都不应该将已经去世的人作为双方赌气的筹码。

此事,你怎么看?#女子去世12年后尸骨被配阴亲##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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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用法律视角解读时事问题

今天在河北省沧州市,发生了一件竞争异常激烈的事情!河北省沧州市的一辆大众牌汽车,第一次拍卖,降价拍卖,58653元起拍,评估价83790元,11人报名后进行了120轮疯狂竞拍,最后以83953元成交。该车这次法拍异常激烈,为什么会这样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聊聊

我们来看一看此车的具体情况: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天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停车场。车牌号:冀JWP970。车辆名称:大众。发动机号:422111。车辆识别号:LFV3A23C8F3401923。出厂日期:2015年01月14日。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性能:不详。

评估价为83790元,起拍价为58653元,打7折起拍,吸引了7364人次围观,166人设置提醒,11人报名,经过120轮疯狂竞拍,106次延时,最终该车以83953元的价格成交!虽然相比评估价溢价163元,但这个法拍过程着实竞争激烈。

特别提示:

1.标的无抵押,无租赁,车辆有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停放日期:自2020年9月07日至今,长期存放,电瓶无电,车辆性能不详。

2.拍卖资料中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未咨询及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认可,竞买人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标的物可能存在的停车费、罚款、违章、运输费、保管费、场地存放费(每10元/日)、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这次拍卖,车辆的行驶里程不详,车辆性能也不详,并且有违法未处理,逾期也未年检,但这些并没有减少大家对该车的关注度和法拍的热情。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该车是大品牌,开出去能给自己争光,别人也会投来羡慕的眼光,要是出门在外谈生意的话,成功的概率也会相对提高!还有该车起拍价比较中肯,五六万元,很多人都能够接受,自然就会受到关注。另外大家对本次法拍成交还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认为这次法拍过程竞争激烈吗?还有这个价位购买该车合算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观点!#沧州头条##沧州##大众#

男子把女子锁在家中,致怀孕后将其放走,构成犯罪吗?

简要案情

王强与妻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两人经多方求医无果,便商量找代孕生子。于是,王强便通过地下代孕机构联系上“代妈”张燕,据张燕说,王强通过中介联系自己后,将自己带回家中,将其锁在屋内一星期,强迫每天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致其张燕怀孕后将其放出,张燕回家农村老家,直到孩子生下来,王某又强行将孩子带走。

经查,王强通过中介联系上张燕后,两人签了一份协议,考虑试管婴儿成功率低且费用高,张燕同意王强通过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代孕,两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并未成功,为了避开中介,张燕又与王强签了第二份协议,增加了王强应支持给张燕的费用,直到张燕将孩子生下来,因费用问题两人发生纠纷,张燕为王强非法代孕的事浮出水面。

本案例中,涉及非法代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及非法拘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王强与张燕的代孕行为违法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妇女代孕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

实践中常说的“出租子宫”、“借腹生子”等均是代孕的代名词,顾名思义,代孕是通过妻子外第三人的子宫来完成的,这就需要有代孕母亲的存在。我国现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的法规仅有两部,且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法规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目前我国允许的辅助生殖方式包括: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三种。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妻子必须有一个健康能生育的子宫。

前两种统称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后一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从上述方式中可以看出,由丈夫指供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时,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系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父母心理预期和感受,不容易出现法律上的问题;由供体提供精子及卵子、胚胎时,虽然孩子在妻子子宫孕育,但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无血缘,容易造成父母心理上的不适感,会发生弃养等问题,从而造成纠纷;如果由丈夫提供精子,卵子由志愿者提供时,孩子仍在妻子子宫内孕育,但只与丈夫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征得妻子的同意,否则,仍会发生弃养等纠纷。

本案中,王强与张燕采取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施代孕目的的行为是违法的。

王强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为,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实现奸淫女的目的。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妇女不同意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性关系的,均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体现。在认定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应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在被害妇女同意的情况下,由于行为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虽然王强与张燕达成的代孕协议及实现代孕的方式违法,但是张燕同意与王强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现代孕,且在第一次发生关系后没有成功,两人为避开中介,实现张燕多挣费用的目的,又第二次签订协议,在张燕成功怀孕后,王强放弃对张燕的人身自由的限度,王强的行为均在与张燕达成的协议效力范围内,因此,本案中,王强与张燕发生性关系实现代孕的行为,没有违背张燕的意志,王强不构成强奸罪。

王强将张燕锁在屋内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经被害人同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从王强与张燕两次达成的代孕协议来看,张燕承诺与王强以发生关系的方式直到实现怀孕的目的,这期间王强限制张燕人身自由的行为取得了张燕的承诺,当张燕成功怀孕后,王强恢复了张燕的人身自由,让其回到农村老家,从这一过程来看,王强因张燕的有效承诺而阻却了其限制张燕人身自由行为的违法性,因此,王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文章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新生儿耳聋基因突变 母亲诉开发商降噪不作为

案情

刘女士孕期因饱受小区周边噪音干扰只好选择另行租房居住,然而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她的孩子出生时还是被查出耳聋基因突变。刘女士认为,开发商未及时安装地铁隔音罩是孩子患病的主要原因,故要求开发商赔偿孩子后续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并支付另行租房的费用。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判令开发商赔偿刘女士部分房屋租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此段线路未安装隔音罩,她和家人一直处在噪音干扰中,80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我在怀孕前三个月饱受噪音干扰,导致我的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我和家人将为此背负很大的生活负担”。

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59880元,并承担孩子耳聋基因突变后续医疗费用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有无隔音措施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刘女士所在小区整体环境噪音情况,且在房屋交付之前已经采取了使用降噪玻璃等措施。同时,刘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噪音超标以及租房和噪音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子的基因突变系因噪音造成,更无法证明医疗费已经支出。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侵权纠纷,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对于处在特殊的生理时期孕妇及其胎儿,其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需要更优质的照顾和生活环境。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实际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综合考虑租住房屋与涉案租房的差异、租金标准及实际租住时长、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开发商支付刘女士房租损失29940元。同时,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可在明确具体法律关系后另行解决。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在司法中的适用

【导读】民事主体有权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完全没有边界限制,“权利不得滥用”,如果通过行使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注:该条沿自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案号】(2019)渝01民终10630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未及时行使扣划保证金权利,造成借款未及时还清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债务人逾期后,银行虽具有扣划担保人缴存在银行指定账户保证金的权利,但在发现债务人逾期后,就应当及时按约予以扣划,否则,因其拖延扣划而诉请计算的该期间段内的罚息、复利,构成权利滥用,不能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

(2)案号(2019)鲁0481民初3095号:针对共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仅选择个别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柴某的前妻杨某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表示不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该行为意在免除原告同胞姐姐杨某的还款责任,间接加重了被告柴某的还款责任,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滥用,故酌定被告柴某偿还欠款的50%。

另:(2021)鲁1524民初2529号案,本院认为,针对类似情况,法院也认定,被告于某前夫的父亲刘某虽有权就案涉夫妻共同债务仅向于某主张权利,且于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其前夫追偿,但原告刘某的该主张加重了于某还款负担,属于权利滥用,故酌定被告于某偿还欠款的50%。

(3)(2018)赣民终403号一案 :银行在借款人已违约且发生经营危机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其发放贷款,损害第三方抵押权人利益,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依法应遵循谨慎经营规则,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于2015年1月已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且发生经营危机,之后虽归还7000万元借款,但银行在其不符合发放主体条件的情况下,本应按合同约定拒绝借款人新的7000万元提款申请并解除合同,但仍于2015年7月向借款人再次发放7000万元贷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只能由借款的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行使所谓的“权利”,继续发放案涉7000万元的行为,实际损害了抵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权利滥用,故最终判决抵押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责任。

(4)案号(2019)湘01民终8196号案:对于整体出租的房屋,个别业主/承租人行使权利导致损害其他多数业主/承租人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储某作为涉案门面的所有权人,虽从其个人物权的角度来看,其应享有要求恢复门面原有墙体结构的权利,但涉案门面所在商业市场经整改后进行整体租赁多年,维持了较好的经营秩序,维护了大部分业主的经济利益。得丰公司整体租赁经营协议到期后,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表决同意延续整体经营,现正常对外营业。如储某主张行使要求恢复门面原状的权利将导致商业市场因无法继续整体经营而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应驳回其请求。

(5)案号(2018)沪0113民初2244号案:个别承租人行使权利导致损害其他多数承租人权利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对于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被告应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行使权利。本案中,系争房屋所在大楼如经改造,整体品质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包括被告在内的承租人也无需出资,现原告已与该楼除了被告之外的其余25户签订了综合改造协议书,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履行合同协助义务,配合综合改造项目的实施。

综上,可以看到,如个别业主/承租人“任性”行权的行为客观上将损害其他其他多数业主/承租人权利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目的,基于保护多数人权益的原则,法院一般会引用民事权利不得滥用规则否定其行权主张。

(6)案号(2019)苏05民终7179号案:未经催告就解除租赁合同,且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形的,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承租人如未能按期足额给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在双方当事人存在长期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仅存在一次轻微违约即逾期5天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结合出租人具有造成承租人违约假象以达到解除合同并顺利完成案涉租赁房屋拆迁的主观目的,以及合同解除后果即剩余3.5年租期提前终止与承租人违约程度相比显著失衡,出租人完全有条件选择不会对其显著增加负担且能照顾对方利益的方式以实现租金债权,出租人未经催告而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系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转自:金陵民商法苑

明知自己艾滋病还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否定故意杀人罪?

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如何定性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33号案例编辑,撰稿:陈雯(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编: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证为HIV-1抗体呈阳性。2013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主要问题

1、艾滋病是否属于严重性病?

2、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1、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1991年8月12日施行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根据该规定,艾滋病是与淋病、梅毒同一等级的性病。2013年新修订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虽然未明确规定艾滋病系性病,但是将艾滋病单列出来,规定其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并不意味着艾滋病在医学和法律层面上被排除出性病的范畴,而是将其视为特殊性病。这种行政法层面上的立法变动并不影响刑法上“严重性病”的认定范围,更不能否定艾滋病作为性病的医学属性。同时,从疾病的传染性、危害性程度看,艾滋病与淋病、梅毒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对健康的危害更远大于淋病、梅毒,理应视为“严重性病”。

2、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都有可能构成,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本案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王某从事卖淫活动,与嫖娼人员并无仇怨,对可能发生的致使嫖娼人员陆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只持放任心态,同时无证据证实嫖娼人员陆某因此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出于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未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故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王某出于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心里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使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发病死亡),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2)王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现有的证据尚未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明标准。王某主观上称进行性交易时会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如果对方不愿意使用,考虑到自己艾滋病病毒传染给对方的可能性较小,也会同意。可见王某并无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报复社会的意图,只是为了牟利而在一定程度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的行为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危害,故王某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得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后仍长期卖淫,与其进行性交易的人员众多,甚至导致艾滋病的进一步扩散,可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本案王某只能认定传播性病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是正确的。

广州市中院案例:离婚了,谁有房有钱孩子就归谁吗?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ID:gzcourt)

过去的五一小长假中

最具爆炸性的新闻莫过于

#超级富豪比尔盖茨与梅琳达离婚#

而日常生活中大家会发现

离婚容易

但有了孩子

难度则会大大增加

孩子归谁?

是很多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

2017年,阿健和燕子结婚。2018年,两人的孩子豪豪出生。2020年,阿健向法院起诉离婚。

阿健称,因双方争吵不断,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从2019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燕子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置无异议,只是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各执一词。

阿健提出,豪豪应归自己抚养,且无需燕子支付抚养费。他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有学区房,且个人素质高,可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读书条件,父母身体健康,有退休金,可以协助照顾孩子。相比燕子学历低、没房产且工作不稳定,又租住在城中村,无法让孩子入读好的学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燕子称,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自己,阿健每月应支付抚养费。自己在43岁高龄艰难产子生下豪豪,难以再次怀孕;豪豪属于早产儿,遵医嘱至今尚在母乳加辅食喂养的调理当中,且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阿健工作繁忙,作为父亲从未单独带过孩子,根本无暇照顾体弱多病的幼儿。自己婚前一直从事小生意,户籍地有股份分红和宅基地房屋居住。二人分居后,自己带着豪豪租住在与父母和胞弟相距不远的地方,相互照应,能感受大家庭亲情氛围。豪豪的外公外婆身体健康,有精力且愿意协助照顾豪豪。

燕子提出,阿健及其家人因燕子的学历、出身、收入均不如阿健,对自己始终盛气凌人,指责有加,这样的品格并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成长不能只看生活水平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家长们言传身教的道德品质教育。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豪豪由燕子携带抚养。阿健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在不影响豪豪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探望一次。

阿健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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