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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购买合同)

2019年,老张与儿子儿媳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学区房以人民币10元卖给孙子小小张,但房产证仍然由老张持有,房子由老张夫妇继续居住。

2021年,老张夫妇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将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将房产过户回老张名下。

在庭审中,老张称自己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小小张,是为其入学所需,而儿子则认为老张是自愿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双方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过户时小张已入读对应学校,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

【小律说】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应当返还给老张。为何在老张未能提供该房产系为了孙子办理入学所需暂时过户的证据,老张儿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子是赠与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为赠与?这主要涉及证据中的高度可能性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到本案,房产已经过户给孙子小小张,小小张为名义上房屋合法产权人。虽然老张提出房子是短暂借用办理入学所需,但并未提供借用的证据,而且在房子过户给小小张之前,小小张已经入学,根本不需要办理过户。

相反,以10元出售一套学区房,显然不符合房产买卖的交易规则,更属于无偿赠与的性质。结合爷孙关系,将房产赠与孙子亦符合常理。

写在后:

建议老人家不要将自己辛苦大半辈子的房子,无条件赠与给子女,孙子女。现实中有些在房子赠与之前花言巧语,哄老人家开心,一旦房子到手后就开始变脸,对老人家不管不顾,导致老人家是哑口吃黄连有苦说不清。如果一定要送,那要以协议(比如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同时约定清楚受赠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转发!#律师来帮忙##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实际上买卖合同交税比赠予的还多,所以//@悠闲hahaha:房管所有房子评估价,逃不了税!//@黄河之水天上来A:逃税的后果//@萍水相逢hhh:10元钱也能买个房?对其他的子女不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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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把房子10元卖孙子想要回遭拒:买卖合同无效,但过户是自愿的

00:50

如果是本村村民购买另外村民自建房的其中一套房屋,买卖协议合法吗?拆迁到了能获得补偿吗?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有电子版可领取。

转发:典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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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8条(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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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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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纯属胡说八道。//@芍药居士翠儿:发现许多是非不分的人 评判事物对错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法规 你买房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里明确规定的要交物业费 物业费用于什么开支都是明确的 而你也是同意了的[呲牙]

爱笑北安1l3

从业这么多年也没见过这样的呀!#沈阳房产 #买房那些事

00:56

【开庭公告 | 2022.02.28 山西运城】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王刚律师代理的山西省运城市王某等五十二人诉山西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点在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有关事实描述和法律适用仅代表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意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外,因疫情原因本案暂不允许旁听案件。

     特此公告!

10元买一套房,很明显买卖合同就不能成立,也不知道房屋交易中心是凭什么给办理的手续?说是赠予又花了10块钱,形成了买卖关系,可以说即不属于赠予也不属于买卖,就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商事法律问题聚焦民商事律师

最高法: 评估价1031万的房屋,以426万元价值抵债,是否属于显失公平可以解除? 鑫城公司认为:2015年10月16日,在汤东鹏的胁迫下,鑫城公司指派姚秋菊配合汤东鹏重新签订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名义上将榆树市紫云阁七套商品房出售给汤东鹏,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该七份合同涉及金额共计426万元,而经过估价部门的评估,此七套商品房的市场估价达到1031.72万,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榆树市紫云阁七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诉讼中经双方同意进行鉴定,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七套房屋在签订时市场价值单价均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比合同价均高出30%以上,符合显失公平条件。鑫城公司并不是借款人,在2003年设定的抵押没有被撤销,汤东鹏权利可以实现的前提下,汤东鹏强行要求将已经销售的七套房屋作为抵押,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明显不公平,明显利用了欺诈手段,乘人之危,违背鑫城公司的真实意思,已经具备法定撤销条件。

 汤东鹏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52条导致无效的事由,应当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非显失公平,双方缔约是在鑫城公司未偿还被告450万本金及利息,双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自愿达成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实际价值。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房屋抵债价格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以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衡量,鑫城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具备市场销售经验,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汤东鹏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鑫城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双方所签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鑫城公司主张予以撤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一审中,鑫城公司主张其因受汤东鹏胁迫签订案涉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案涉七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请求解除案涉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系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权利义务明显有违公平的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应采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结合。鑫城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与自然人汤东鹏相比,并不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且鑫城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汤东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受汤东鹏欺诈、胁迫,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评估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也不宜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未支持鑫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8)最高法民申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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