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不动产登记的9项业务1小时出证#】从三个工作日,到一个工作日,再到一个小时,三亚不动产登记出证一再“提速”。目前,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存量房转移过户登记、房改房全产权过渡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变更权利人登记等9项业务纳入“一小时出证”专窗,给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8月10日下午,三亚市民李先生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换证业务,不到一小时就拿到了新证书。#三亚新闻#详戳↓ 三亚不动产登记再“提速” 九项业务一小时出证-新闻中心-南海网
二手房买卖中,“所有税费由买方负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应由谁承担?
最近有好几个咨询案例,在买卖二手房交易中,有的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是房改房,后到房屋交易大厅打听时,被告知办理产权证之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则是在交完首付后发现此问题,有的是交完大部分购房款后,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被过户大厅告知需要提前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买方傻眼了,大部分的钱都交了,过不了户咋办?这时,卖方却振振有词,认为合同已经约定: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所以这笔钱应该由买方出。
双言争执不下,导致合同一直拖延履行,后诉至法院。
那这笔钱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
其次,如果合同约定,除了购房款,其他所有税费都应有买方负担,则可以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再次,对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这一项,由于清缴土地出让金是为房屋过户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卖方过户前应履行和结清的债务;而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过户给买方,是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土地出让金的补缴,并非买卖合同的交易税费范围。对于房改房的上市交易,卖方应确保房屋的所有权符合可转让的条件,并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前述仍不能确定的,关于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由于转移房屋产权是卖方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而能确保房屋顺利过户是卖方转移产权的前置义务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依法为卖方,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补缴土地出让金且买方知晓并同意缴纳的情况下,不应由买方负担。
正常情况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税费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及手续费等,不包括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所以,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应由卖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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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啊,既然你打算跟我儿子离婚,那房产证上的你们两口子名字就变回我的名字吧!”
广州天河,李大爷在年轻的时候因为工作单位福利好,提供了房改房给员工购买,李大爷看到该房产在知名小学内,眼光长远的李大爷便咬咬牙跟单位购买了一套。
时间过得很快,二十多年后,李大爷的儿子小李也已经长大成人,并娶到了漂亮的老婆吴女士。
李大爷很是满意小李的能力,不久后李大爷孙子阳阳出世,一家子更是其乐融融。
转眼便到了阳阳快入学的年级,为了阳阳能够顺利地入读知名小学,李大爷便决定将房产暂时更名到小李名下,而小李在不久后,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老婆吴女士的名字,房产在表面上变成了夫妻共同所有。(案例来源:天河区法院)
眼看着阳阳小学即将读完,但是儿子、儿媳却没有将房产名字变更回自己的意思,李大爷只好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理由是当时虽然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但是小李并没有支付对价,事实上是借给小李当做学区房用。
李大爷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份与小李签订的《协议书》作为证据,上面写明了房屋过户给小李,是因为给阳阳读书用,房产事实归属还是属于李大爷,小李无权处分房屋。
小李在法庭上表示,他认同李大爷的说法,加上老婆吴女士名字是因为吴女士是老师,加上她名字,阳阳入读名校更有把握。
而吴女士则不认同李大爷两父子的说法,她认为李大爷过户房产给小李,是属于赠与行为,因为小李是李大爷的独生子。
而小李因为恩爱她才将房产赠与部分给她,并不是为了小孩上学,只是现在她与小李感情出现了裂痕,打算协商离婚,李大爷才起诉要回房子,事实上是两父子串通,意图损害她的利益。
那么,综合来看,谁说得更加的可信呢?
小李是李大爷独子,按照正常来说,等到李大爷百年之后,该房子的归属并不会有其他继承人来争夺,如果不是因为孙子阳阳独书,也确实没有必要提早过户给儿子小李。
另外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得知李大爷在过户该房产后,仍然一直由其自己缴纳房子相关费用,居住状态也没有改变。
还有法庭看了小李与吴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的对话中,吴女士对于房产加上她的名字不是出于赠与目的是基本知晓的,她应该知道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述情况,法庭相信了李大爷的说法,判决房屋属于李大爷所以,小李、吴女士需要将房屋过户回李大爷名下。
其实这就是法律上高度概然性原则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只要证据达到了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一个事实,并不像刑事诉讼中,一定要完美无瑕的证据。
发生这样的争议估计也是李大爷不愿意看到的,要是儿子、儿媳感情一直很好,估计李大爷也不会急着要回房产。
如果当时李大爷在过户房产的时候,要儿媳也签上名字,估计也不会发生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做的话怕也是会影响到儿子、儿媳的感情。
老人家一辈子积累点财产不容易,作为晚辈还是应该实事求是,该是谁的就是谁的。
另外作为老人家来说,人老后,获得财产基本变成只有养老金这一个途径,因此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将财产全部一次性都给予子女,放在自己手中才是对晚年生活的最大保障。可以慢慢支持子女事业,但一次性给予很可能是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