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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法律效应吗)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一览】戳图学法。via: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武汉汉口北批发第一城即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条款呢?

合同正式条款共25条,合同附件共有六项,第六项附件是正式合同文本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共16条。

特别说明:该合同签订日期从最后一张页面显示是2010年8月28日,由开发商自己的员工代签,代签后也一直未知会买受人,直到2019年9月买受人准备办理产权证时,因黄陂区不动产中心需要原始合同,于是找到开发商的客服部门索取到该原始纸面合同,才发现是被人代签,并得知所购房屋只能办理工交仓产权证。原告认为自己明明高价购买的是批发市场内的商铺,产权证就应该是商业性质的,这样的产权证违背了买受人真实购买意思,所以坚决拒绝,争议就这样产生了。

因微头条上传图片有18页的限制,把不重要内容的页面省略,大家应也可看清楚的。

房产律师第1问: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 评估价1031万的房屋,以426万元价值抵债,是否属于显失公平可以解除?

 

鑫城公司认为:

2015年10月16日,在汤东鹏的胁迫下,鑫城公司指派姚秋菊配合汤东鹏重新签订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名义上将榆树市紫云阁七套商品房出售给汤东鹏,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该七份合同涉及金额共计426万元,而经过估价部门的评估,此七套商品房的市场估价达到1031.72万,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且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榆树市紫云阁七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诉讼中经双方同意进行鉴定,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七套房屋在签订时市场价值单价均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比合同价均高出30%以上,符合显失公平条件。鑫城公司并不是借款人,在2003年设定的抵押没有被撤销,汤东鹏权利可以实现的前提下,汤东鹏强行要求将已经销售的七套房屋作为抵押,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明显不公平,明显利用了欺诈手段,乘人之危,违背鑫城公司的真实意思,已经具备法定撤销条件。

 

汤东鹏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52条导致无效的事由,应当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非显失公平,双方缔约是在鑫城公司未偿还被告450万本金及利息,双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自愿达成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实际价值。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房屋抵债价格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以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衡量,鑫城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具备市场销售经验,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汤东鹏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鑫城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双方所签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鑫城公司主张予以撤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高法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一审中,鑫城公司主张其因受汤东鹏胁迫签订案涉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案涉七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请求解除案涉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显失公平系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权利义务明显有违公平的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应采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结合。鑫城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与自然人汤东鹏相比,并不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且鑫城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汤东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因受汤东鹏欺诈、胁迫,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评估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也不宜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未支持鑫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8)最高法民申1774

以物抵债疑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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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课堂# 【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比及变化解读一览】@厦门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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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没买房的,优惠政策来了

#沧州头条#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本月至10月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购房可享受优惠政策,优惠金额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

据了解,根据我市日前出台的相关购房优惠政策,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凡是在沧州市中心城区(新华区、运河区、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可以按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且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其中,商品住宅首次签约时间在8月1日之前并在8月1日之后退房重新签订合同的,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

购房优惠受理申请地点在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申请购房优惠需提供的材料为:个人购房申请购房优惠的,申请人需提供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缴款凭证、不动产购置发票、商品房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其中,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受托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应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购房人如果没有本人银行卡,允许提供法定监护人银行卡替代。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申请人须于明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提交优惠申请及相关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优惠申领资格。

购房者提出申请后,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窗口将受理并审核购房人的购房优惠申请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新华区、运河区范围内购房的,市住建局负责发放优惠金;在高新区、开发区范围内购房的,由当地住建局负责发放优惠金。

据悉,在受理过程中,市住建局发现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优惠的,将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退房的,受益人应将享受的优惠资金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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