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 #玉溪头条# #我的家乡在玉溪# 11月29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就城中村租户白天黑夜直播扰民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红塔区马家庄16幢8号二楼背面东侧出租屋,有一外来人口(女)白天深夜、通宵达旦开直播,严重影响周围住户休息。
该女士每天窗帘遮掩,从下午开始至第二天清晨直播,期间大声喊麦,发出各种歇斯底里叫喊,让周边住户无法正常休息,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活。
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还大家一个宁静、清朗、健康的生活环境。这些白天深夜的噪音已经让我连续半月无法正常入眠,或者从梦中惊吵醒。已经和社区干部沟通,也说教但无果。周边的住户都是单位上的职工,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上班期间她在补觉,等大家回家了她开直播,干扰民的事情。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民同志:
您好!您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市委王力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经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办理,现回复如下:
获悉您反映的情况后,2021年11月15日,红塔区玉带街道工作人员及时到您反映的民房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并找到被投诉人陈某,告知其直播的行为已影响到周边住户,陈某表示直播时因佩戴耳机,音量大小未能准确判断,其对扰民的事实表示歉意。走访时,工作人员已要求该民房房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陈某及时调整直播时间和音量,减少因直播对周边住户的影响。
以上情况,红塔区玉带街道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的方式对您进行回复,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感谢您对红塔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昆明、楚雄、玉溪逾17亿中标项目,五华区黑林铺城中村改造已由云南建投第五公司中标,云南妇幼保健院新建部分已由云南建投第三公司中标,一片繁忙,热火开工
1.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总规划用地面积为3821.75㎡,建设内容包含主体建筑工程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①主体建筑工程建设:包括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栋,共22套;新建食堂1栋(包含食堂、工会活动室、健身室);新建消防泵房1栋;对原周转房内部进行提升改造。规划总建筑面积为3038.8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990.98 ㎡,包括保留建筑,原周转房面积:825.36㎡,新建建筑面积:2165.62 ㎡;地下建筑,消防水池面积:47.82 ㎡。 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等,并铺筑道路及硬地,对适宜的区域进行绿化和景观打造。总投资:1448.87万元。
2.易门县六街集镇至瓦家底道路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占地57亩,起点桩号K0+000位于米川街与六小线交叉口处,止点桩号K3+810止于云南昆钢钙镁溶剂有限公司门口,全长3.81公里,路线等级为四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 20km/h,该路段路基宽度9米,路面宽度7米,荷载等级为公路-II级,总投资:530万元。
3.楚雄高新区高铁新城片区排污、排水、供气管网配套基础设施及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新建6595.71米道路,包含排水工程,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涵洞、燃气工程、道路工程,路面、交通、绿化、给水工程、供配电工程。总投资:2.3亿元。
4.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商业调整工程施工项目,对昆明机场T1航站楼内约25294㎡商业面积进行消防设计调整,主要调整商业区域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电气防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商业舱等;总投资:2600万元。
5.昆明城轨基地架大修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建筑面积为9375平方米;部件修厂房建筑高度13.5米、钢门式刚架、建筑面积8064平方米(84米×96米,24米跨、4跨);材料库建筑高度9.0米、钢门式刚架、建筑面积1176平方米(84米×14米,14米跨、1跨);蓄电池间建筑高度7.8米、混凝土框架、建筑面积135平方米(15米×9米)。总投资:2700万元。
中标项目,即刻开干
1.建发曦城商业广场五华区黑林铺城中村改造项目A7地块续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设计部分报价: 94.5 万元 ,施工部分下浮率报价:0.10%。
2.新320国道DN800给水管道连通项目工程,已由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15万元。
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造林项目,已由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946万元。
4.云南省妇幼保健院新院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已由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2.6亿元。
5.禄劝县2022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预算资金补助普通公路养护及“美丽公路”示范创建项目,已由云南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36万元。
4月2日21时许,江川区邓某在红塔区出租房内上网时,被人以网络兼职刷单的形式诈骗7000元。
2020年4月,云南玉溪一辅警刘某在执法过程中强奸了一名卖淫女,事后卖淫女报了警。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据悉,事发当晚,刘某与另一名辅警丁某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卖淫女子卯某。刘某对卯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扣留了她的手机和包。后刘某让卯某带着去了她的出租屋指认现场、完成拍照等取证工作。
取证完成后,刘某色心大起,其利用警察的身份,假装对卯某进行训诫、询问,然后强行将其按倒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卯某因害怕被处罚,只能选择配合。发生了两次性行为后,刘某便直接走了,卯某立即报了警。(来源:上观新闻)
#热闻中学法律知识#
1、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安徽那位醉酒民警强奸卖淫女被判刑的事,两个案件都差不多,只不过一个是民警,一个是辅警。
通常情况,辅警是辅助民警办案的,其不具有单独的执法权的。也就是说,辅警无权私自扣留卯某的东西,以及搜查卯某的出租房。不过卯某作为卖淫女,她最怕的就是遇到警察,不管是民警还是辅警,在她眼里都一样。
卯某因害怕被处罚,选择暂时屈服于刘某,待办完事后立马报警。这说明卯某并不想让刘某强奸自己,只是迫于无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在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刘某作为一名辅警,知法犯法,理应严惩。
2、如果刘某在办完事后给卯某甩了几百元,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通常是指合法的交易、正常的交易,不包括像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交易。
只要卯某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是被迫的,刘某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而强奸后给钱的行为,并不会让强奸无罪。因此,我认为刘某在强奸卯某后给钱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仍是强奸罪。
3、最后我想说当了警察,即便是辅警,也不代表就可以为所欲为。人民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职业,而不是作威作福、欺负老百姓的职业。身为执法者,却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应罪加一等。
你们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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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扫黄时强奸卖淫女获刑4年#
#玉溪头条#
“不配合将被关押!”,云南玉溪,发生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强奸案。刘某和丁某两人均为派出所辅警,晚上8点,丁某巡逻时发现卯某正在拉客,便将其交由刘某处理。刘某对卯某涉嫌拉客卖淫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凌晨1点刘某将卯某带走,目的地是卯某租住的出租房。
而后,刘某一番训诫之后,将卯某摁倒在床上发生关系,卯某害怕被罚不敢吭声。刘某看卯某毫无反抗,完事后不久再次与卯某发生关系。事后,刘某退还卯某被扣押的手机和钱包。
刘某迅速离开,卯某起身报警。
真是太猖狂了,刘某作为执法人员,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真是太恶劣了!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并未强迫卯某发生关系。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卯某与刘某发生关系之时,一声不吭,并未做出激烈的反抗,是否能够评价为其他方式强奸妇女呢?
首先,刘某为辅警,而卯某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卯某本身是害怕被处罚的,刘某通过一番调查取证,已经让卯某陷入恐惧之中。
其次,刘某摁倒卯某的行为,本身就是以暴力的行为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后续卯某虽然没有反抗,但是不反抗并不代表愿意发生关系,卯某属于不敢反抗。
再次,刘某内心中确定卯某不不敢反抗,于是在与卯某发生第一次关系后,还发生第二次关系,所谓的压制反抗,也不过如此。
至于对刘某的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到6年内确定量刑起点。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他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也算恰当。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刘某也将从看守所转移到监狱执行。当然,在执行刑罚期间,刘某依法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是刘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卯某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也是尚未查清的介绍卖淫案的犯罪嫌疑人,希望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刑法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其实,辅警作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常参与执法,其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希望有关部门提高辅警的准入门槛,加大对辅警的监管,确保不再出现这样的恶性案件。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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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头条# #玉溪# #云南头条#
“卖淫女因害怕辅警,被迫和辅警发生两次性关系!”云南玉溪,辅警丁某与另一名才入职1年的24岁辅警刘某巡逻执法,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交由刘某处理。刘某将其留置于岗亭,并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期间,刘某警告卯某:“不配合工作就关你几日!”随后,刘、丁二人带她到出租房内调查取证,后因处理其他案件,刘某就将卯某一直带在身边。
次日凌晨,刘某又将其单独带回出租房内,对其训诫、询问,之后色心大起,将卯某按倒在床,卯某因为害怕,不得不按照刘某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发生性关系,结束后,将手机和包包归还给了卯某。4点许,等刘某走后,卯某立即报警。
【法律分析】
一、刘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刘某作为执法方,要求和卯某发生性关系,卯某不想和刘某发生性关系,但惧怕刘某的职务和手中的权利,所以发生性关系并不是
卯某的真实意愿,是被迫的,刘某构成强奸罪。
二、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一点也不为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犯强奸罪,又是执法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判处4年有期徒刑一点也不为过。
三、辅警,全称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代表的也是公安机关的形象,刘某做出这种事多多少少会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所以在辅警招聘中和辅警执法中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辅警的行为。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关注@一名律师!
云南玉溪市,24岁的辅警刘某,在一次治安巡逻执法中,抓获了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通过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之后,次日凌晨1点左右,辅警刘某单独带该名女子回到出租屋,将女子按倒在床上,强行逼迫发生关系。
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与该女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凌晨4点左右,女子报警,称自己被强奸。
刘某才入职一年,辅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很明显他是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女子卯某因拉客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抓个正着的卯某,当时心里非常害怕,害怕被依法查办,而且手机和包包也被刘某暂扣,与刘某发生关系,很明显当时是在被迫和不情愿的情况下,所以,虽然卯某是一名卖淫女,但是在受到威胁强迫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且情况属实,刘某在作为属于违法。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迫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也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刘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过后,刘某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最终被驳回。
一个刚入职不久,正属青春年华的大好青年,却知法犯法,作为实属让人唏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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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头条# #云南#
“老实点!不和我发生性关系,就把你关起来!”云南玉溪,民警丁某和24岁的辅警刘某,一起执法时抓获一名涉嫌卖淫女子卯某,将其交由刘某处理,刘某将卯某的手机和钱包等物进行了扣押。凌晨时,刘某将卯某带到出租屋,威胁女子,并将其按倒在床上,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卯某因害怕处罚只好照做。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与自己发生了第二次关系后,才将其扣押的物品归还给卯某。
卯某报警后,警方将刘某抓获。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刘某认为量刑过重故提起上诉,但日前被二审法院驳回。
真是太可恶了!虽然刘某只是辅警,但对外也代表着警察的执法形象。这样的人就是害群之马,给那些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们抹黑。虽然失足女从事违法的卖淫工作,但是也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容任何人剥夺。刘某的强奸行为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在女色面前,刘某忘乎所以,完全忽略了自己的身份职责。其通过言语恐吓和身体压制,使得卯某不敢反抗、只能配合,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一旦认定本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虽然卯某没有明显反抗动作,卯某之所以配合刘某,是因为忌惮于刘某的“警察”身份、惧怕被关押,也怕刘某不归还扣押的物品,并非自愿。刘某2次强奸卯某,再加上利用职务便利,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所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
而关于卯某,她虽然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但是其卖淫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惩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卯某在马路上拉客,还未成功即被抓获,应当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洁身自好,才能拥有安稳的幸福。无论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犯罪,都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此案也提醒了公安机关,应当提高辅警的准入门槛,加强教育培训,切勿让害群之马影响群众对警察的信任感。
您认为现在的辅警是否门槛过低?欢迎留言、转发!#玉溪# #辅警强奸失足女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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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扫黄,2次强奸拉客女被判4年,上诉被驳回。
云南玉溪,辅警刘某和丁某巡查卖淫,丁某抓获拉客女卯云,将其交于刘某处置。刘某讯问卯云后,将其带到她的出租屋,以不配合工作就拘留相威胁,推到卯云,强行与其发生2次性关系,后扬长而去,卯云报警。
太胆大妄为了!查处卖淫是警察的天职,刘某知法犯法,监守自盗,2次强奸拉客女卯云,理应罪加一等,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有期徒刑。
刘某利用工作之便,以行拘处罚相威胁,使卯云害怕被处罚不敢反抗,违背卯云性意志发生关系,其行为当然构成强奸罪。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3-6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刘某强奸卯云2次,可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刑罚量。刘某作为警务辅助人员,也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
刘某虽然不服,但铁证如山,刘某利用“执法者”与违法者地位的不对等,压制卯云反抗。因此,卯云不反抗不代表同意,刘某被判4年一点都不冤枉。
此外,刘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越权执法不无关系。刘某和丁某都是辅警,根据《警察法》规定,他们无权行使警察的权力,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因此,刘某和丁某巡查卖淫,对卯云讯问等,已经违法,也为后面的犯罪提供了便利。
辅警、协警都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一般都是劳务派遣的合同制,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刘某除了遭受牢狱之灾外,被劳务派单位解雇也在所难免。
清除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当然大快人心,而公安机关也应当吸取教训。辅警虽然只是警务辅助人员,但他们的违法行为,也会影响警察的形象。因此,提高辅警的入职门槛,加强辅警管理教育不容忽视。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刘某判的重吗?
#辅警强奸拉客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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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看法 ,看热点,学法律。
辅警趁扫黄之机,两次胁迫卖淫女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2020年4月5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的一名24岁的辅警刘某,在扫黄时抓获了卖淫女卯某。在把卯某带到她的出租屋进行现场指认时,刘某竟未经卯某同意就要和她发生关系,卯某迫于恐惧只得任由刘某发泄欲火。就这样,刘某先后两次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卯某是否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我认为,刘某在和卯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征得卯某同意,而是恣意地把她推倒在床上,自作主张地就开始上下其手。
而卯某虽然没有反抗,但她是基于对刘某警察身份的畏惧,才陷入了不敢反抗的境地。所以,我们不能以卯某没有激烈反抗,就推定其没有拒绝,从而认定其系自愿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的。
更何况,卯某本是卖淫女,她通常是以收取嫖资为对价,才会自愿和嫖客发生性关系的。而刘某并未给付嫖资,卯某怎么会心甘情愿地和他发生性关系呢?
在当今法治社会,强奸罪的保护客体是全体女性的性自主权,保护力度不会因为女性的身份或者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所谓的“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就是要充分尊重女性对性的承诺的权利”,只要女性没有明示或者默示承诺付出自己的性自主权,男性就不能想上就上。
我们的法律,不会因为卯某是卖淫女,就不会尊重她对性的承诺权。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主题:【参观人民音乐家——聂耳故居(一)】
摄影:【赵谢荣】
聂耳(1912~-1935),伟大的人民音乐家,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歌的曲作者。
聂耳故居坐落于昆明市甬道街73、74号。其始建于光堵十年(1884),系重檐店铺房。光绪三十年(1905),聂耳的父母从玉溪来昆,租住于此并开设了一个小医馆,取名“成春堂”。1912年02月14日,聂耳在此降生。
1920年聂耳八岁时全家搬离了甬道街。
1943年,云南省政府对甬道街进行了拓宽改造。甬道街兩侧房屋被拆除,后移4~5米重建。重建的甬道街两侧仍是下面商铺上面居住的两层土木结构的楼房。
现存聂耳故居是2010年全面修缮后的建筑。
近日,云南玉溪一辅警借着扫黄的机会,两次强奸“拉皮条”女子的新闻刷屏网络。2020年4月5日,辅警刘某某,与同事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巡逻执法发现站卯某正在站街拉客。刘某某支开同事丁某,将卯某带到出租屋内指认现场。刘某某采取语言胁迫手段,强行两次与“拉客女”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小时后卯某报警,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消息来源:(北青网)
谢律师普法:
1、辅警只是警务辅助人员,没有独立执法的权利,只能配合警察执法。本案中两名辅警抓“拉客女”本身就是程序违法,派出所领导让两名辅警单独执法,存在管理失职行为,辅警被判刑后,所领导有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2、刘某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吗?这个要结合当时的环境分析,卯某某拉皮条属于被处理、被打击的对象,面对警察内心是恐惧的。面对刘某某的胁迫其根本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刘某某的胁迫行为违背了卯某的意志,构成强奸罪。不管卯某是“失足妇女”还是“拉客女”,其性的自主决定权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辅警刘某某利用职权胁迫卯某两次发生性关系,影响非常恶劣。
3、卯某在本案中既是受害者也是违法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卯某某虽然值得同情,但是其违法行为依然要处罚。如果卯某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其牵线搭桥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还有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作为执法者应当珍惜自己的羽毛,慎用手中的权利,一旦越过了边界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谢律师普法 关注我,从新闻中学习法律!
#玉溪头条# #辅警扫黄时强奸拉客女#
聂耳故居坐落于昆明老街的甬道街,始建于1884年。1905聂耳父母由玉溪迁来昆明,租住此地开设 “成春堂”医馆。1912年2月14日,聂耳降生,八岁时举家搬离。
现在的聂耳故居,是1943年甬道街进行拓宽改造时重建的,仍是下面商铺上面居住的两层土木楼房,2010年进行了全面修缮。
#头条带你游中国# #我的旅行日记# #旅行#
硕士学历的律师,经济拮据到偷东西?8月18日,网络流传出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一名律师因盗窃被刑事取保候审。
这名涉事的律师姓何,还是硕士研究生学历,是一名律师。他在4月24日凌晨,跑到成都市某茶楼,用手扳开玻璃门,从缝隙中进入室内,将吧台内的12包中华香烟、7包大重九香烟、8包玉溪香烟、5包云烟、6包荷花香烟、7包贵烟、2包五粮醇香烟及一部黑鲨收集偷走。
之后何某将所盗手机以400元卖出,12包中华以480元卖出,警方很快在何某出租屋将其抓获,并找到了剩余的财物。当问及为何偷盗,何某说是“经济拮据”,而他所盗的财物共价值才1660元。
@法律有道
1、一开始以为这是有人“恶作剧”,但后来成都市律协证实了此事。不免让人唏嘘,高学历、执业律师,落到为了生存而盗窃。
2、何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非常明显属于盗窃行为。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一千至三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将盗窃罪的盗窃金额做一个区段规定,主要是因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盗窃财物数额的影响有所不同,方便各省结合本省实际作出适合的刑事追责金额标准。
本案何某盗窃财物总价值1660元,他所在的四川省针对盗窃刑事追责的金额标准规定是: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何某刚刚好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涉嫌盗窃犯罪。
3、何某构成盗窃,但并不因为他是律师,就会因为“知法犯法”而重罚。律师身份本身并不是构成犯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律师盗窃和普通人盗窃本质并没有区别。
按照《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某盗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相对而言金额较小,同时又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实上可以考虑轻罚,如单处罚金。
4、大家之所以对此事如此关注,甚至是要求对他“知法犯法”从重处罚,就是因为他的律师身份。
事实上,当前律师行业市场,严重的“二八定律”,特别是青年律师、刚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人,收入毫无保障,甚至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这一点从何某还在租房也能看出一斑。
5、当然,无论是谁犯罪都应一视同仁地承担自己的违反犯罪行为后果,而从道义上讲,律师本应该更加守法。
虽然令人惋惜,多年苦读、辛苦取得律师资质,却因为一时糊涂,毁了人生。但法不容情,普通百姓同样承担责任,律师更无免责的理由。
来源:法律有道
一起析案说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女子深夜电话报警:有辅警强奸了我2次。
女子口中的辅警是云南玉溪某派出所的一名警务人员,24岁,参加工作仅一年。4月5日的晚上8点左右,辅警刘某和同事在街边巡逻,抓获了一名涉嫌卖淫的女子,随后将女子带到岗亭登记,并扣留了随身携带的手机和挎包。夜里11点左右,该辅警刘某带着女子来到她的出租屋内,指认现场,并拍照取证。
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辅警刘某一直将女子带着身边处理其它的案件,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随后,刘某假借办案为由,又再次的将女子带到她的出租屋内。此时辅警刘某露出禽兽一面,将女子摁倒在床,要求发生关系。女子害怕被罚,不得不与他发生了2次性关系。结束之后,女子报警声称被强奸。最终,辅警刘某被抓获,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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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利用职务之便贪赃,谋私利的,有为他人提供方便的,但是像辅警刘某这种利用职务之便强奸的,大炮还第一次听说,知法犯法,色胆包天。甚至怀疑该女子或许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刘某的嚣张,恶心的行为也不是第一次发生。
大炮给您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有2个法律问题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1、该涉嫌卖淫女子,不想受到处罚,愿意和刘某发生关系,明明是愿意,为什么构成强奸罪呢?
2、刘某作为警务执法者,知法犯法,犯法之后会不会罪加一等?
一、女子愿意发生关系,刘某构成强奸罪吗?
大炮先和大家一起复习下,刑法是如何定义强奸罪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女子似乎是愿意和刘某发生关系的,甚至在凌晨4点之前,先后共计发生了2次性关系。可女子内心真的是愿意吗?当然不是,她先是被刘某摁着肩膀,压倒在床上,随后刘某要求女子和他发生关系。
女子内心非常害怕,担心因为自己涉嫌卖淫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不情愿的与刘某发生关系,内心当然不愿意,违背了女子的意志。从刘某的角度来说,他采用了胁迫的方法,例如:如果不和他发生关系,就将处理她的卖淫行为。
所以,无论是女子的心理,还是刘某的行为,主客观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刘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刘某的4年刑期合理合法。刘某提出上诉,认为判决过重,这也能反应出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令人深恶痛绝。
二.知法犯法,可以罪加一等吗?
很多网友认为,辅警刘某虽然职务是辅警,但是入职前必定受到严格的审核和培训,对法律比一般人更熟悉,他必定知道自己与女子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可是他依然先后2次要对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知法犯法,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法律上可以从重处罚吗?
大炮给出的答案是:在法律上没有罪加一等的规定。
因为刑法关乎到犯罪分子的拘禁时间,甚至决定着生死,所以对任何一种加重和从重情形都会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量化,并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形。在刑法里,加重和从重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强奸幼女的从重处罚,猥亵儿童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等等。
在几十种的从重,加重处罚情形中,并没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一类的条文。当然了,这只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反应出了大家对执法犯法人的憎恨,寻求法律的公平。所以在刑法中,有关从重和加重情形的规定,也就是对这思维的吸收和传承。
三、总结
无论是编制内警务人员,还是辅警,在执法时都应严格的遵守法律,秉公执法,更不可利用执法的权利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人员更应严格律己,不仅要起到榜样的作用,而且要维护警务人员的形象和权威。
关注大炮,每日为您分析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2002年,云南新平县的一家农场破产, 出租1500亩土地,没有灌溉设备,土层也缺乏养分,74岁褚时健借款的1000万,不顾众人阻拦非要租下来种橙子。
那时候的褚时健在狱中因为严重的疾患,几度晕厥,刚保外就医,身体状况很差。
褚时健刚说要租农场种橙子,身边的人就劝他说,那地方土地贫瘠,没有水源,想种出啥来都难,怕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况且上山的土路颠簸不说,还经常会有落石滚下,发生山体滑坡。对于一个74岁的老人来说,大家除了担心他的安全,还担心他身体吃不消,让他颐养天年,实在要种,就在家门口弄一块,打发下时间就好。
可褚时健想要种橙子,不是一时兴起,他有想过自己的年龄,自己的病情,他需要的是一种忙碌的生活状态,如果闲下来,病情会更重。
早在监狱的时候,弟弟就给他带了些冰糖橙,当时他就眼前一亮,两人还谈过冰糖橙的种植。从那时起,他在狱中就开始用步伐计算果树之间的株距和行距,算过一亩地的投入与收成。
刚出狱那段时间,他和老伴两人就在市场上买了许多国内外的柑橘类水果试吃,品尝下来口味都不如云南出产的冰糖橙。这里的果子不酸,也不是很甜,果香味还很浓。
最重要的一点是,冬天里没有什么时令水果,只有柑橘类算得上新鲜,橙子又算柑橘类价格较高的水果,储存时间也比较长。这一点符合褚时健“要种就种好东西”的想法。
他觉得自己虽然没有种植橙子的经验,但自己对土地种植有心得体会,它们是相通的。还有就是他认为那个农场的平均温度在21、22摄氏度,地势的陡度、光照这些也非常适合种植冰糖橙。
于是褚时健写下了一摞摞借条,说这些借款要慢慢才能还上了。人家说,褚大爹,没事,还不上也没啥,一点都不看好他的这番事业 。
就这样,初期的1000万款项到位后,褚时健便租下了30年的农场使用权。接着成立了新平金泰果品公司,并给要种的橙子取了一个品牌名:“云冠”。
褚时健要用工业的方式来种植橙子,把对老天的依赖从70%降到30%,这样人就自主多了。他的目标是:高品质,大规模。
他先是对土地重新规划。摒弃了人工挖地,直接动用挖掘机把山地改造成了台田,把老果树周边的土地也进行了机械化的深翻,彻底解决了土地的板结情况。
土地弄好了,接着就解决水源。农场对面山头的南恩河,水清澈透亮,掬一捧水尝一尝,有一种甜甜的回味。用这样的水来浇果子,橙子不甜都没道理,褚时健非常欢喜。
于是投入138万元将19公里外的南恩河水接到了种植基地,并建立了规模巨大的蓄水系统。这样的大手笔,在当时的中国农业种植界绝无仅有。
2005年,小批量的橙子成熟了,褚时健举行了一场小型的品鉴会,会上大家说口感有点淡。
于是2006年的任务就是集中精力解决果子的口感问题。原来是土壤的有机质含量低了,特别是钾的含量。那就调整肥料结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烟梗。
在烟厂的时候 ,褚时健就知道烟梗的有机质含量尤其是钾的含量特别高,就琢磨这些烟梗该怎么二次利用,没想到几十年后竟派上了用场。
到2007年,橙子爽口,甜酸比、可溶物质比例都达到了褚时健的要求。因为口感不错,橙子在昆明和玉溪的零售店开始受到欢迎,供不应求。
褚时健这才发现果子的产量太低了,每棵树不过三四公斤而已。时年78岁的褚时健不断查询着资料,到处请专家来果园找寻解决的办法。原来是果树种植太密造成的。
褚时健很坚决地下了间伐的命令。这一砍伐令让果农们肝肠寸断,种了5年多,马上就能变成钞票的果树说没就没了,果农们太难了,关键是还没有人这么做过。
土地的最大优点就是回报及时。间伐后的橙子每亩产果高达到4~5吨,远超国际最高水平的3吨,实现了国际水平的突破。
2012年11月,褚橙第一次通过电商平台售卖,20吨橙子3天就被抢个精光。一时间,“褚时健种橙子了,卖到北京了”成为一个火爆的话题,这个话题唤醒了大家心底的记忆。
褚橙的脱颖而出,是褚时健对产品精益求精的认真态度的最好回报。王石说,褚时健是中国当下社会难得的有着匠人精神的企业家,的确如此。
褚时健以一己之力,为传统的农业带来了工业化操作的模板,让大家都不愿意做的农业成为了社会的热门,可谓居功至伟。
褚时健74岁开始创业、84岁取得成功的例子实在太励志了!于是褚橙又被称为“励志橙”。
那时候,褚橙基地经常有人生失败的人到这里求见褚时健,希望能从他身上汲取点能量。
“做什么事都要会观察,会总结,找到规律;尽好自己的每一个责任,就不白白过这一生。”这是褚时健曾对自己说的话,也是对我们每个人说的话。
作者:一维
编辑:柠檬
#中国产业名片#
褚时健
硕士学历的律师,经济拮据到偷东西?8月18日,网络流传出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一名律师因盗窃被刑事取保候审。
这名涉事的律师姓何,还是硕士研究生学历,是一名律师。他在4月24日凌晨,跑到成都市某茶楼,用手扳开玻璃门,从缝隙中进入室内,将吧台内的12包中华香烟、7包大重九香烟、8包玉溪香烟、5包云烟、6包荷花香烟、7包贵烟、2包五粮醇香烟及一部黑鲨收集偷走。
之后何某将所盗手机以400元卖出,12包中华以480元卖出,警方很快在何某出租屋将其抓获,并找到了剩余的财物。当问及为何偷盗,何某说是“经济拮据”,而他所盗的财物共价值才1660元。
@法律有道
1、一开始以为这是有人“恶作剧”,但后来成都市律协证实了此事。不免让人唏嘘,高学历、执业律师,落到为了生存而盗窃。
2、何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非常明显属于盗窃行为。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一千至三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将盗窃罪的盗窃金额做一个区段规定,主要是因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盗窃财物数额的影响有所不同,方便各省结合本省实际作出适合的刑事追责金额标准。
本案何某盗窃财物总价值1660元,他所在的四川省针对盗窃刑事追责的金额标准规定是: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何某刚刚好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涉嫌盗窃犯罪。
3、何某构成盗窃,但并不因为他是律师,就会因为“知法犯法”而重罚。律师身份本身并不是构成犯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律师盗窃和普通人盗窃本质并没有区别。
按照《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某盗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相对而言金额较小,同时又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实上可以考虑轻罚,如单处罚金。
4、大家之所以对此事如此关注,甚至是要求对他“知法犯法”从重处罚,就是因为他的律师身份。
事实上,当前律师行业市场,严重的“二八定律”,特别是青年律师、刚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人,收入毫无保障,甚至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这一点从何某还在租房也能看出一斑。
5、当然,无论是谁犯罪都应一视同仁地承担自己的违反犯罪行为后果,而从道义上讲,律师本应该更加守法。
虽然令人惋惜,多年苦读、辛苦取得律师资质,却因为一时糊涂,毁了人生。但法不容情,普通百姓同样承担责任,律师更无免责的理由。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云南一#辅警扫黄时强奸拉客女#,获刑四年】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刘某,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竟色胆包天执法犯法,两次强奸拉客女子。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去年4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晚8时许,丁某在大常井16栋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后将卯某交由刘某处理。刘某将卯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期间,刘某警告卯某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当日深夜11时30分许,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一直将卯某留置在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将其按倒在床上。卯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结束后,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新闻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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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润法言”
1、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成立强奸罪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不管妇女是做什么行业的,即便是做特殊行业的女性有性自主权。因为本案的被害人女性卯某,是基于违法行为害怕被处罚,而被迫发生的性关系,此时她的思想和人身自不自由的。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强奸罪。
2、量刑四年是否合理呢?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基础量刑4年合法。但他强奸一人两次,应增加量刑。在协助抓捕的过程中其身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一名小辅警,他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强奸行为,有失政府公信力,执法违法,应再增加一个幅度量刑。法院对其判处四年已经是很轻了。
在该妇女最无助的时候,趁人之危,小人,应该多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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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8时许,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红塔区秀山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至秀山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之间400米的交通隔离护栏全部倒在路上,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民警们将交通隔离栏恢复原状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查看事发路段监控发现,一男子在5月4日6时10分许把道路中间的交通隔离护栏全部推倒在地。
民警通过监控继续追踪发现,该男子行至明珠路路口还将路边的2个垃圾桶和1辆共享单车推翻,最后走进了红塔区小梁屯一处民房内。民警很快掌握了嫌疑人李某的真实身份,在其租住的民房内将其抓获归案,并移交给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违法人员李某交代了其大量饮酒后为泄私愤将400米的交通隔离护栏、2个垃圾桶和1辆共享单车推倒的违法事实,最终李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云南一辅警扫黄时,竟两次强奸拉客女!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竟色胆包天执法犯法,两次强奸拉客女子,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令人唏嘘。
辅警扫黄时趁机胁迫强奸
2020年4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晚8时许,丁某在大常井16栋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后将卯某交由刘某处理。
刘某将卯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期间,刘某警告卯某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当日深夜11时30分许,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一直将卯某留置在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将其按倒在床上。卯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结束后,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
4月6日凌晨4时许,卯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强奸。
被判四年不服上诉遭驳回
案发第二天,刘某就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去年4月17日,刘某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强奸罪。去年9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辩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玉溪中院去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案事实清楚,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虽说是编制外,但法律意识比普通人要高。不管是否被引诱,都应该牢记规章制度,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能越雷池半步。本该是守护平民百姓安宁的警务人员,却最终变成了侵害百姓的恶棍,受害的不仅是别人,还是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
警务辅助人员是无法单独进行执法工作的,必须要在正式民警的带领陪同下进行执法。刘某单独调查取证,本身就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