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钟原)一男子成立购买三家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记者昨悉,该男子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蔡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其三家公司也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200万元。
2000年9月,喻某及其妻佟某出资成立东方之子公司,又分别于2009年5月、2010年7月出资购买东方力维公司和海纳公司,均由妻子佟某挂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2年8月以来,喻某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安排海纳公司生产东方之子公司产品双岐三效、东方宝和东方力维公司产品紫苏油软胶囊。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喻某在明知东方之子公司、东方力维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某、郑某进行销售。周某、郑某以198元/盒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
经省级药品管理部门认定,双岐三效、东方宝、紫苏油软胶囊三种产品均系假药。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总共销售假药合计41.2万元。
蔡甸区法院作出判决:东方之子公司、东方力维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各判处罚金50万元;海纳公司犯生产假药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喻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已预缴)。喻某还被法院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