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我也想不通,人怎么就没了呢?”想起2014年12月,从河南老家来宁波看自己的丈夫离奇死亡,45岁的孙美丽(化名)心里就一阵疼。她认为,丈夫在自己供职公司发生意外,公司要对丈夫的死负一定责任。近日,双方协调无果后来到鄞州区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解决。
□通讯员 程学佳 记者 王莎
孙美丽的丈夫姚大童(化名)比她年长一岁,平时没什么不良嗜好,就是心情好时会喝几杯白酒。
2014年12月,姚大童从河南老家来到宁波,看望在宁波某工贸有限公司工作的妻子。
“2011年,我们夫妻两个都在这家公司上班。”孙美丽说,“2012年,丈夫辞职去别家做了。他之前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三年,所以公司就安排了职工宿舍403室给我们住。”
当天晚上,姚大童和自己之前的四名工友小聚,一时兴起5个人共喝了2斤白酒。据工友事后说,饭后姚大童就自己回宿舍休息了。
“晚上9:30左右,我上完夜班回到宿舍,除了床上堆放的衣服,我没看见他人。”孙美丽就到公司周围找了很久,没有发现丈夫身影。
直到第二天早上7:00,一位工友急匆匆跑到403室告诉孙美丽,姚大童趴在职工宿舍103室窗外的地上。孙美丽赶过去查看的时候,丈夫早已死亡。经法医对死者的尸表检查,公安机关排查了他杀的可能性。
妻子所在公司要负责吗?
“上班前,他还活生生的在我跟前走来走去,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死了呢?”孙美丽想问,丈夫究竟是怎么死的,是不是当晚从403室的窗台摔落死亡的,又怎么会摔落的呢?
孙美丽和家人认为姚大童死亡地点是公司,公司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要求公司赔偿。她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职工宿舍窗户未起到防护作用,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54万余元。公司方则认为,姚大童的死亡与公司设施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美丽找到鄞州区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解决。
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塘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这个调解请求后立刻展开调查,结合公安机关勘验笔录给出了调解意见。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事发公司的职工宿舍安装有铝合金窗框,且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定标准,具有防护作用,公司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民调解员告诉记者。
同时,人民调解员告诉孙美丽,宿舍仅供职工居住,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证据证明姚大童的死亡与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调解中,姚大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原因在于自身没有注意安全。”调解员说,但考虑到事情发生在公司,公司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其家人一定经济补助,以安慰孙美丽的丧夫之痛。
孙美丽及家人接受了镇调委会的调解方案,于2014年12月18日和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由公司补偿孙美丽丧葬费、抚慰金共计15000元。
事情至此已经圆满结束,没想到孙美丽及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并要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
法院就该生命权纠纷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孙美丽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