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大冶报道(通讯员 李笑亲)乐某持增驾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近日,两级法院均认定应当赔偿。
2018年12月初,乐某驾驶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殷祖镇时,车辆侧翻入路边田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半挂牵引车、道路波形安全护栏、树木、田地绿化等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乐某代运输公司垫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9万余元。另查明,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系增驾A2,实习期至2019年9月19日。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机动车,此两个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系衔接关系,第三款是对第二款内容的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规定,申领牵引车驾驶证系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类型,并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括增驾实习期,案涉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增驾驾驶证的情形,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处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9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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