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大冶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邓中钢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大冶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邓中钢同志辞去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辞职后,报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邓中钢同志辞去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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