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于穆铭 日前,淮安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并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一朝犯错,终身受限,公开性侵罪犯信息,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众所周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乎整个社会的未来。不过这些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新闻屡见报端,公众中也有不少呼吁以更完善健全的制度约束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人员的声音。因此,淮安法院的事一出,很多网友拍手称快,认为比起承担刑事责任的惩戒,公开个人信息的做法能发挥更大的威慑力。
事实上,对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并非淮安法院的发明创造,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就已存在。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正是性侵儿童的惯犯,于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此后,此项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以韩国为例,2008年实行了“电子监督制度”,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不能否认的是,类似“梅根法案”的政策,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算是有益的探索。不过也有人认为,法案对有前科者有所“歧视”,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话说回来,一项政策的制定,总是难以一碗水端平,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其出发点并非刻意曝光这些犯过错的人,而是为了防范悲剧再次发生,毕竟法律对罪犯讲一分人情,就意味着儿童多了一分危险。
客观地说,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对当今的法律法规制定者来说是道难题,相关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正、完善的空间,诸如信息公开到哪一步,公开的尺度和保留隐私的边界在哪里,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必定还会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