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热心高中生为帮助同学擦玻璃,主动登上了二楼窗台。但不幸的是,他从二楼摔下,身受重伤。在案件审理中,学校同意承担一半责任,但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于是判令其承担原告损失的80%,即赔偿原告5.3万余元。
原告陈国(化名)诉称,他是被告中学的高二学生。事发当日中午,学校组织各班学生做卫生,因有同学请求帮助,所以经班主任同意,他开窗登上了二楼窗台,然后脚迈向窗外约10厘米的窗台,帮助同学擦玻璃。由于窗台较窄,窗户无防护栏,再加上有大风,他不慎从二楼窗台摔下。经诊断,为骨盆、鼻骨、下唇贯通伤等,伤情十分严重。陈国表示,学校未尽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他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面对起诉,被告学校的代理人辩称,对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予以认可,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针对原告要求给付其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查明,陈国系“主动帮助同学擦玻璃,并自行登上二楼窗台,不慎从二楼窗台摔下”。对于原告、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分析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符合自己年龄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承担责任。对于站到窗台上擦玻璃的行为,原告作为一名16岁的高中生应该能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并应主动避免该行为的发生。但原告系主动帮助同学,并自行站到窗台上,因此,原告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校方作为被告,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应允许学生进行危险活动,在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时,应当及时制止。校方让未成年的学生擦玻璃,该行为本身就不妥,因此在原告人身损害的责任中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