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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需合法 单方规定无依据

[案情] 2013年7月10日,宁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奔驰S600轿车购买了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62万元,保险合同第11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

[案情]

2013年7月10日,宁波太阳物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奔驰S600轿车购买了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62万元,保险合同第11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9月25日中午,范某驾驶这辆奔驰轿车外出,与一辆左转的三轮摩托发生碰撞,这辆无牌三轮摩托由刘某驾驶。北仑交警认定,刘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范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同时,奔驰轿车的车辆损失为20.6万元。

此后,太阳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太阳物流公司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按比例予以赔付。太阳物流公司则认为,以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其交强险赔偿之外的全部损失20.4万元。由于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太阳物流公司提起诉讼。

北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20.4万元。

[说法]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太阳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以下条款内容的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11条“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无效条款,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新华 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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