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5年春节,本应是幸福团圆的日子,郭飞和冯晓丽(均为化名)5年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
这是他们一起过的较后一个春节。两人商量好,等春节假期结束,就去办离婚手续。
这时两人的和平分手,原本以为一切都能在友好的气氛中结束。没想到办手续时,关于财产的分割却成了争议的焦点。
原来,两人在结婚前都各自做了一些投资。
郭飞一直炒股,多年来也赚了不少。结婚时,他的股票账户里只有210000元,现在已经有365000元。
而冯晓丽婚前也买了180000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晓丽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关于自己财产的婚后收益,双方都认为归自己所有。因此两人争执不下,较后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对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说法: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据此,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应认定为自然增值。故郭飞炒股投资收益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晓丽所持基金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了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