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但自己缴存部分可以被继承,连政府的缴费补贴也能依法被继承。昨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部分调整完善。
据了解,我市此前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更名后的保险,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与和省政策相衔接,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完善。
变化帮您数一数
个账余额可继承:本次的调整中,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有变化,《实施意见》中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被继承。
丧葬补助金享受范围扩大:我市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原来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即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而在此次调整后,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未满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发生意外身故时,其法定继承人除可领取包括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外,还可按规领取总额为20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
享受待遇缴费年限需满15年: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按年缴费才有政府补贴:据记者了解,以往有些参保人员,会在临近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时才一次性缴存相关保险费用,不过,从明年开始,这样的做法,可能就有些“吃亏”了。
《实施意见》规定,从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参保人员从45岁周岁起,每年按照缴费额度缴费,可以享受到政府补贴,59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补贴可就没有了。
今年前补缴
还可按照原规定享受
按年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这一变化可能会让不少已经超过45周岁,尚未参保的人“跳脚”,不过别着急,此时,还有办法解决。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周琼 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