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公安交管局发布《关于在我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行政辖区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号)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并对天津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监控。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