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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妄想症者杀死老友 监护人监护不力担责

镇海一名精神障碍患者因被害妄想,用菜刀砍死了老友,他和他儿子、治疗的医院因此都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他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不足部分由他儿子承担。患者被强制医疗。 患者姓连(化名),父母已相继过世,妻子也跟他离婚,只有儿子照顾他

镇海一名精神障碍患者因被害妄想,用菜刀砍死了老友,他和他儿子、治疗的医院因此都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他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不足部分由他儿子承担。患者被强制医疗。

患者姓连(化名),父母已相继过世,妻子也跟他离婚,只有儿子照顾他。

连某因精神障碍,存在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跟踪感等症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在宁波某精神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曾有几次短期的出院回家。

去年3月底,他再次提出出院回家,医院经过诊断与评估,认为他病情稳定,无明显过激反应,交流和正常人已差不多,便联系他儿子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

但不久连某的儿子因为学业需要出国,无法照顾连某,便帮连某租了房子独居。此后,连某孤身在家,无人监管,当然也没能按医嘱及时服药。渐渐地,他严重失眠,认为又有人在害他。在想要自杀的同时,他想到要把被害人这个“仇人”也带去。

一个星期后,他气势汹汹拿着菜刀闯进了老友家,“我要把你们都杀死!你们都该死!”随后像失去理智的猛虎,将老友杀死。

因为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连某无刑事责任能力。老友的家人只好将连某、连某儿子和连某原来住院的医院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镇海法院认为,连某儿子作为监护人,接父亲出院后,本应当加强对连某的看护和管理,但他为连某办理好出院手续后,竟径自将其单独留在租住房中,未能督促连某按医嘱坚持药物治疗,疏于应尽的看护管理义务,以致连某杀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连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住院治疗的病人,享有自愿出院的权利,杀人案的发生已与医院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镇海法院遂判决连某赔偿老友家人40万元,他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他儿子承担。通讯员 纪培福 

记 者 胡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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