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供热办了解到,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民如果想暂停或恢复本供热期家中用热,办理相关手续的较后截止日期是当年9月30日,一旦过期将无法办理。也就是说今年已经无法办理停热手续。
另外,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五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王先生的房屋今年刚办理入住手续,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因此无法办理暂停供热。
无论是办理停热还是恢复用热,市民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王先生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综合以上,都无法办理停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