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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动手?动辄动刀? 来来来!看看这案例 算算这成本

为芝麻大点事发生争执,言语不和就大打出手,致对方轻伤后,不仅要赔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三起这样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后悔不已。 案一: 分家起争执踢伤嫂子 去年8月15日12时许,东宝区子陵镇某村的孙某乙在家中与其哥哥孙某甲、

  为芝麻大点事发生争执,言语不和就大打出手,致对方轻伤后,不仅要赔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东宝法院审理三起这样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后悔不已。

  案一: 分家起争执踢伤嫂子

  去年8月15日12时许,东宝区子陵镇某村的孙某乙在家中与其哥哥孙某甲、嫂子朱某商量分家一事时,因言语不和与朱某发生冲突,孙某乙将朱某推倒在地并将其踢伤。经鉴定,朱某的左侧9-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二: 刀刺前女友的现男友

  去年8月20日零时30分许,男子吴某在城区北门路某网吧上网时,因将手搭在前女友杜某的肩膀上而与杜某现任男友陈某发生口角,吴某到附近超市购买水果刀后将陈某头部、面部及上身划伤。经鉴定,陈某面部瘢痕长度14CM,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之后,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三: 钓鱼引纷争将人捅伤

  去年9月25日13时,赵某在东宝区子陵镇金泉水库与陈某因钓鱼问题发生口头争执,赵某用水果刀将陈某右上臂和右大腿捅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1月19日,赵某与陈某达成协议,赔偿陈某医药费19000元,并取得陈某谅解。

  判决: 3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之后,孙某乙、吴某、赵某均被提起公诉。

  近日,三起案件经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乙、吴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法院判处孙某乙有期徒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

  “打架赔钱吃官司影响一辈子,真是不值得。”据三起案件的承办法官李法官介绍,类似的打架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比较常见,多数打架都是琐事。矛盾双方在气头上时,往往不顾一切,不出口气不罢休。李法官给记者算了笔账:

  轻微伤成本=行政拘留15日以下+拘留期间少挣的工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等赔偿+500至1000元的赔偿;

  轻伤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拘留期间少挣的工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等赔偿+至少一万元的赔偿金;

  重伤成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附加成本=心情抑郁+名誉、形象受损+亲人、朋友担心+学习、工作受影响+前科劣迹载入档案……

  等冷静下来发现,打架成本高,想后悔也来不及了。李法官提醒,当发生争执、争吵时,双方应多忍忍,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才能和气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杜鹃 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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