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在填写申请表时,如费用、履行期限、风险警示等与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款时,银行方面的协议条款对您进行过特别提示吗?今天上午,市消费者协会发布“银行卡格式条款的调查报告”,多个银行目前正在使用的银行卡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市消协于2014年底成立了包括高校教授、律师、法律研究生等专业人士在内的课题组,通过走访调查、实际办卡等形式,对天津16家银行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其中多项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1.银行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2.银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3.银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4.银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5.银行单方变更合同;6.银行单方解除合同;7.银行对不可抗力的扩大解释;8.诉讼管辖权;9.送达方式;10.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悉,这16家银行涉及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以及外资银行。
市消协共梳理出125条相关建议,于2015年3月初向所涉及的16家银行总行致函,就该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事实、完善建议等进行全面沟通。截至目前,相关银行总行均向天津市消协进行了专函反馈,相关银行接受三成多市消协建议条款,承诺将会修改相关格式条款;相关银行对另外三成多天津市消协建议条款表示理解,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各银行对天津市消协提出的其他建议条款也都表示将会进一步研究。
市消协表示,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与其他市场领域的消费者同等的法律保护。当下,我国并不存在一部专门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的一般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它们作为普遍性规范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了支持,但是无法涉及专业性的问题。
市消协建议,一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使其切实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三是加强与消协组织的沟通,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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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