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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会馆过夜在卫生间内摔成重伤 会馆担责三成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在会馆过夜的客人清晨在卫生间摔成重伤。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客人摔伤的真实原因,但两审法院还是判决会馆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因为同样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杜先生和朋友一起到高某经营的会馆消费,并住在了会馆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在会馆过夜的客人清晨在卫生间摔成重伤。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客人摔伤的真实原因,但两审法院还是判决会馆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因为同样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杜先生和朋友一起到高某经营的会馆消费,并住在了会馆大厅内。第二天清晨6时许,杜先生去卫生间,后来被发现倒在卫生间里不省人事。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创伤”、“左颞骨骨折”等。后来,他又多次转院治疗,合计住院300多天。杜先生认为会馆的经营者应该对其承担责任,于是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约26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会馆的负责人,负有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尽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摔倒的地点位于会馆的卫生间内,现原告主张卫生间内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原告的摔伤与环境无关。会馆方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知卫生间属于较容易出现湿滑等情况的地点,而其未尽足够维护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被告作为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杜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行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原告因在被告经营场所的卫生间内受伤,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责任的30%较为适宜。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在案证据,对双方责任的认定妥当,高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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