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张雪飞 3月20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企业曾因超标排放遭环保部点名批评。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自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就出现了不少个,今年1月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被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林地,这是起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而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晶华集团提起的诉讼,是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个个的“起”,标志着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诉讼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对污染企业的环保诉讼以官方为主体,经常会陷入取证时间长、难度大的困境,虽然有足够的力量发起诉讼,在取证的专业化方面和细致程度上却往往力不从心。而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很难立案。这些问题由于新环保法的实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通过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社会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组织可以放开手脚,从更专业的角度和更持久的耐力方面与污染企业“死磕”到底,这样一来,以官方为主体的环境诉讼中因人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不充分所导致的虎头蛇尾案件就会大大减少。
对于进行一场环境公益诉讼来说,一是需要一定的资金做支撑,二是需要环境和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这些付出不是个人能担负的。新环保法将这一重担交到了社会环保组织的肩上,对于他们无疑也是个考验。专业化的公益人才从哪里来,大笔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怎么核算,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如何解决,甚至接手案件的法官专业能力怎样,这些问题有一部分是需要社会环保组织自己努力的,有一些却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来做支撑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任重而道远。
这次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索赔近3000万元,对于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它可以作为新制度的“试金石”,通过这起诉讼案件,发现更多法律上存在的不足,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漏洞总结经验,任何一部法律的完善,不就是这样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