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津买房遇限购 30万定金不退?
据韩女士介绍,2017年3月26日韩女士夫妻二人通过天津富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卖方李先生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三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韩女士夫妇分别向李先生交纳30万元购房定金,向天津富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纳中介费1.77万元。
但是几天后,3月31日,天津下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韩女士说:“我在辽宁鞍山,我老公在北京,户口都不在天津。出了这项规定以后,我们就不符合在天津买房的要求了。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第八条明确约定‘如因政策原因,乙方不能在武清购房,甲方将定金退还乙方’及‘因为限购政策不许外地人在津购房导致合同终止,中介费全退’。”但是中介和卖方却没按照合同规定退款,且卖方拒接韩女士的电话。
中介:解约过程中发生口角 建议走司法程序
随后记者联系了天津富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先生。据王先生介绍,韩女士夫妇的情况确实在津不能购买房屋,按合同中规定,可以退还韩女士中介费和定金。但是由于在洽谈解约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口角,所以卖方并不太愿意配合退费。买卖双方没有谈妥,所以暂时不能退还中介费。以现在的情况,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一方面会为买卖双方进行协调,另一方面建议买方走司法程序要求退定金。
律师:司法诉讼可要求卖方赔偿部分利息
就韩女士的遭遇记者咨询了业内律师,律师表示,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进行,原因不在于合同任何一方。如果是索要小额购房定金,建议中介为买卖双方协商。像韩女士这种情况,索要30万元定金,是有必要进行司法诉讼的。买方可主张原物返还的基础上,要求卖方赔偿从合同解除到实际返还定金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走司法程序,买方要做好相关取证,或由中介出面证明合同进行不下去,以及卖方拒绝返还定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