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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下)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朱世杰 通讯员 熊琼 皮鹤翔 整理) 做好事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朱世杰 通讯员 熊琼 皮鹤翔 整理)

  做好事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二年,改为三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对于债权人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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