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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优抚对象可享受住房优待

近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联合出台《荆门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优抚对象是指具有荆门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荆门市行政区划内享受国家定

  近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联合出台《荆门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优抚对象是指具有荆门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荆门市行政区划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重点解决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细则》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应当纳入一类优先改造计划进行安排,并按所属档次较高限额落实补助标准。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轮候家庭,优先分配。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对其适当优惠售房价格;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减少租金20%的优惠。

  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通讯员 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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