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李艳芳)为他人贷款做担保,一旦贷款方无力偿还时,担保方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现实中,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却要喊冤,认为钱并不是自己所借,凭什么要自己偿还。昨日,东楚晚报记者了解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遇到一家这样的企业,不过经过执行法官5个多小时的调解,较终该企业履行了4200万余元的连带清偿义务。
黄石某工贸公司先后向中信银行黄石分行贷款数千万元,在贷款时该公司找了湖南一家上市贸易公司作为自己的担保方。由于贷款方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法院判决担保方该上市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和利息等加起来,共有420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上市贸易公司却一直没有履行。今年5月,银行方向市中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李远辉受理该案后,当即与该上市贸易公司负责人联系,并告知对方,如果对方一直拒绝履行其法律义务,该公司以及其法人代表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这对该公司的声誉以及今后业务的开展,都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调解。
5月15日,执行法官李远辉、黄开建远赴湖南该上市贸易公司进行调解。起初,该公司还是喊冤,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在执行法官5个多小时的调解和利弊分析下,该公司负责人较终与银行方达成和解,并于当天就将4200万余元的案款全部转到银行账上。
法官释法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此案中,作为贷款方的黄石某工贸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其担保方有责任清偿,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黄石某工贸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