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柯珊)我市从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具体调整为:城市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农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9300元调整为11112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64元调整为1026元。
城乡低保标准再次上调
本报讯(通讯员柯珊)我市从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具体调整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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