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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猪场污染饮用水源被罚30万元 拆除或搬迁工作启动

2月3日,新年上班第一天,京山县环保局就打出保护环境的第一记重拳,一家涉嫌污染饮用水源的大型养猪场被处罚30万元,养猪场老板也因涉嫌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惠亭水库是京山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12月30日,京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惠亭水库附坝岸

  2月3日,新年上班天,京山县环保局就打出保护环境的记重拳,一家涉嫌污染饮用水源的大型养猪场被处罚30万元,养猪场老板也因涉嫌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惠亭水库是京山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6年12月30日,京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惠亭水库附坝岸边新市镇高潮村一组查明,一养猪场的污水贮存池没有采取硬化和其他防渗漏措施,长期贮存养殖废水,污水贮存池东面还设置了一个排污口,直接通向惠亭水库。

  据了解,该养猪场老板刘发军于2006年购买当地一小型养猪场开始经营,并于2008年起进行扩建,由当初的一排猪舍逐步扩建到6排猪舍,后续配套有2个化粪池、1个沉淀池、2个沼气池,年出栏生猪1000头左右。

  京山县环保局根据《京山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认定,刘发军养猪场在京山县惠亭水库向外延伸200米陆域范围内,处于禁养区;同时,刘发军养猪场也属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的文件精神,京山县环保局报请京山县政府责令关闭刘发军养猪场,消除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目前,京山县环保局已经开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刘发军养猪场罚款30万元,因为涉嫌环境违法,刘发军也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由京山县政府牵头,新市镇政府、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目前正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查处,并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对刘发军养猪场的拆除或者搬迁工作。(通讯员 杨晗 阴志维 记者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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