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程婷)男子的妻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女子离异后带着和前夫所生儿子生活。后来,这样的两个人相遇并形成同居关系,期间还建了一栋房子。这栋房子是否属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
17日,东楚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3年前,邓某与一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女,次年妻子离家后至今未归。熊某于2006年离异,与前夫育有一女一子,儿子由其抚养。邓某和熊某于2009年相识,2010年一起生活形成同居关系。2012年,邓某早年建的平房被纳入危房改造项目,并获得一处新的宅基地。2013年新房竣工并装修,邓某、熊某及邓某母亲、熊某婚生子都住进了新房。此后,邓某因与熊某及其儿子之间产生矛盾,要求熊某及其婚生子搬离新房。熊某认为同居期间的新房系双方共有财产,并要求分配和返还其付出,但协商未果,双方产生纠纷。2016年,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所建的房屋一栋。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熊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期间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因此本案中,熊某、邓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中,因新建房屋确系邓、熊二人同居期间建设和装修并居住,且邓某旧房屋至今未进行拆迁,新建房屋可以认定为两人同居期间取得的主要财产。同时,该新建房屋权属和分割未进行约定,虽然建房款支付的经手人为邓某,但邓某未举证证明建房资金的合理、有效来源,且由于邓、熊二人属同一农场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两人承包土地生产经营盈余,而且在矛盾升级前两人感情较好,在资金存储、使用上不太可能进行约定和划分及取证,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一审法院根据第三方对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结果,以及房产权属登记情况、风俗习惯等,酌情认定熊、邓两人分割比例为4:6为宜,由取得房屋的邓某按照评估市场价值的40份额折价13.0854万元补偿给熊某。
熊某、邓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维持原判。
男方的妻子离家多年未归,女方离异 二人同居期间建的房子如何分割?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程婷)男子的妻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女子离异后带着和前夫所生儿子生活。后来,这样的两个人相遇并形成同居关系,期间还建了一栋房子。这栋房子是否属于男女双方共有财产? 17日,东楚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tj.jiuquan.cc/a-165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