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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垫付”打中强迫购物的七寸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导游强迫购物,已成为旅游业良性发展的恶瘤。对此,一些地方重拳打击低价游,希望遏止强迫购物。重拳打击低价游,不能说没有效果,但却没有抓住要害。导游强迫购物是因,低价游是果;不铲除因,却去撸果子,多少有些本末倒置。而且,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有其存在的价值。旅行社出于多重目的考虑,推出低价游,是其营销策略的一种。所以,较重要的,还是从旅行社的监管入手。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导游强迫购物的七寸,就在于旅行社监管不力。因此,只要给予旅行社压力,他是能够管好导游的。先行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就是治理导游强迫购物的七寸。把这七寸打痛了,旅行社再推出旅游项目时,就会反复进行成本核算,不敢擅自放纵“购物游”。
  这个规定如果说有不足的话,就在于赔偿的力度不够大。只是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仍然可能让旅行社铤而走险,一旦发生投诉,那就垫付;没人投诉,那就万事大吉。所以,应该借鉴购买假冒商品的做法,提高垫付的费用,比如是这些费用的1.5倍或2倍,才能对旅行社起到威慑作用。
  事实上,之前对旅行社的强迫购物,并非没有处罚。之所以效果不大,一是处罚相对于旅行社所得,割肉疼痛感不强。二是忽略了游客权益的保障。罚金归了监管部门,对于深受其害的游客来说,并未得到补偿。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维权的积极性,也纵容了旅行社。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违法者,更在于保护消费者,这应成为行政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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