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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首期保险费未领到保险金 法院:支持退还保险费

京山的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并交付首期保险费,可到领取时间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近日,京山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 投保人:交了首期保险费未领到保险金 2003年6月19日,京山杨集镇的张先生在京山一家保险公司投保

  京山的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并交付首期保险费,可到领取时间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近日,京山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纠纷。

  投保人:交了首期保险费未领到保险金

  2003年6月19日,京山杨集镇的张先生在京山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养老年金保险,交费期3年(每年交费10000元),保险金额34732元,在张先生年满5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张先生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因保险公司未催收,所以未交纳后期保险费用。

  2012年10月21日,张先生年满50周岁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保险合同已终止、保险金已被他人领取为由,拒不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合同失效不应赔偿利息

  2015年1月,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该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中止、失效等法律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之前,应适用1995年的保险法,其至2006年8月28日已永久失效。且称1995年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催告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亦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张先生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保险合同可解除,但应退还保险费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2003年6月19日,应当适用旧保险法即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依照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使是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张先生可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但考虑到张先生只交纳了一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其应返还张先生的保险费为9500元。同时,张先生通过此次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基于此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但因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较终,法院判决解除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张先生保险费95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提醒:除非合同有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提醒义务

  忘记交费的现象,张先生并不是个例。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在保单续交费这一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催告义务,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用是投保人的义务。

  当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交费方式多为银行代扣,只要相应银行卡上有足够的钱,保险公司会在规定的交费时间委托银行扣款。也不排除这类情况,银行卡上有钱,但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公司委托扣款没有成功,这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衔接问题,消费者只需要到银行打印对账单,证明自己的银行账户有钱,相关的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续交费提醒,业内人士称,现在一般都不打电话了,由于客户数量较多,保险公司不可能挨个打电话,更多的时候保险公司会选择短信通知或者邮件通知。

  同时,按照规定,一旦忘记续交保费,保单不一定就失效了。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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