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执法方面,8月份,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711人次,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6万辆,查处超标车41辆;共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44台,对尾气超标的10台机械依法处罚,并责令禁止进场作业。
市环保局对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等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一、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年8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的天津市酷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加工,车间内有酸洗磷化工艺,该单位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流至车间排口,与厂内生活废水汇合,经厂内排水井进入总排口较终排至外环境。经监测,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258㎎/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二、郝新智炼油加工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6年8月16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郝新智炼油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废机油蒸馏过滤提炼柴油的经营活动。该加工点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并处置废机油,从2015年12月开始经营至今,共非法处置废机油约100吨。(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项中规定的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22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三、翟梦洪个体氧化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6年7月29日,接群众举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大队对翟梦洪个体氧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北侧无防渗设施的坑塘。经监测,该单位外排的生产废水含有重金属锌、镍、铬、铜等有毒物质,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8日,静海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p#分页标题#e#
四、天津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6年7月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对天津延远集装箱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暗管向厂院西侧围墙外荒地排放洗罐含油废水。经监测,排放水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9油/水混合物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禁止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3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7.9772万元。
同时,该单位的行为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四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7月1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滨海新区分局进行处理。
五、张新超炼铅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3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205国道和津围公路交口(格林电动车厂旁)张新超经营的炼铅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炼铅点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拆解、加工利用及炼铅。无工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等任何证照,该炼铅点非法处置的废铅蓄电池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该单位于2016年6月底开始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单位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厂院内露天堆放,堆放点土地未硬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废铅蓄电池在厂院内进行拆解,将电池壳和铅板进行分离,部分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电池液(硫酸)撒漏地面,撒漏点地面无防渗漏措施。厂内部分处置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38吨,成品铅锭大块共24块,每块1.72吨,小块共13块,每块0.92吨,共计53.24吨。
上述行为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8月4日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