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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我市发布《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近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为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强化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

  近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为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强化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黄石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章《总则》指出:本实施细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谁主管 谁负责
  《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了各级党委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指出: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委会副主任。
  

  建立工作制度 督促重点落实
  《实施细则》第三章是建立八项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是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五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六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办制度,七是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八是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每项制度都规定了具体的时间、内容。如第三章第十三条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市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县(市)区(开发区)党(工)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等等。

  责任追究 依法履行
  《实施细则》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上级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也有具体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有具体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等等。

  考核监督 奖惩有据
  《实施细则》第五章为考核监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属在黄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指出:全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属在黄企业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匡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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