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郭晓莹 一些具有交易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往往会对合同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作出不合理分配,即出现了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切实损害了交易的公平,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11年以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断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力度,先后组织全系统开展了电子商品、餐饮、旅游、汽车、房地产、银行、电信等16个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格式条款监督监测工作机制,成立了格式条款监督监测专家评审小组,坚持专项治理与监督监测相结合,始终保持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高压严打态势,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累计查处各类合同违法案件666起。下一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将按照上级部署,适时开展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监管工作,力求通过一系列的重点整治活动,达到整治一类合同,规范一个行业,查处一批案件,强化消费维权的效果。
■ 查处合同违法案例:
某川菜馆在经营场所吧台上摆放写有“谢绝自带啤酒”的告示牌,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其店内购买啤酒,禁止消费者自带啤酒饮用。其行为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同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2000元。
某电影城开办使用会员卡购买电影票,在《会员申请表》中注明“到期不续卡的会员,卡内余额不予退还”。其行为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同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4000元。
某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轿车过程中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对经生产厂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视为经营者违约。其行为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对提供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同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