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即时播报 多年来,在电信企业自制合同中,一些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显而易见。今天(3月13日)下午,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了解到,《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推广启用,内容包括:业务登记、费用标准及交纳、客户权益、风险与责任、违约责任、变更与转让、中止与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十个方面。
明确费用标准 纠纷有据可寻
电信业提供的是无形、公共产品,且随着市场化不断扩大,电信企业间竞争愈来愈激烈,各种电信服务产品不断推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趋多样性,如预付费用户在使用前账户尚有余额而在使用中余额不足,电信企业调整资费、用户不按时交费或长期不交费等,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做了明晰、合理规定。
以往各电信企业在电信用户及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要求其所提供资料不完全相同,或用户主体信息改变而未及时办理变更,造成用户信息虚假、失效而引起的纠纷。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做了专项规定。
细化客户权益 体验项目不收取功能费
电信服务要求技术含量高,服务的好坏对网络覆盖范围、环境条件、终端设备等客观条件依赖大。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细化,使之更清晰、更合法。
例如:需要消费者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需征得消费者同意;让消费者进行体验服务时,不收取项目月功能费。
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欠费将被拒开其他业务
以往合同都是由电信企业自行制定,通常仅仅规定用户的各种责任,对电信企业的责任却规定甚少,显得有失公允。而示范文本本着公平、公正、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违约条款,使其成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促使双方谨慎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电信企业要对消费者的移动数据流量进行封顶限制,流量达到或超出流量封顶额度时,可暂停消费者当月的上网服务,次月自动恢复开通;再如,消费者欠费的话,电信企业有权拒绝为其开办其他业务。
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 丰富变更和解除条件
以前电信企业与用户签署的业务登记表中对合同履行期限未做约定,这就在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造成纠纷。示范文本约定履行期为一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无限期继续履行。
《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还从14个方面规定了合同中止、解除条件。例如:消费者被暂停服务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企业有权单方依法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