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旅游部门发布了四大典型旅游案例维权分析。市旅游部门提醒市民,旅游前后要依法维权,仔细审核旅游合同内容。如果遇到行程与合同安排不符、消费欺诈、胁迫参加自费活动等行为,应留存好证据可向当地警方或旅游部门投诉。旅游投诉时效为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以内,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0714—6359555。
临时取消行程 如何扣除损失
徐女士和她丈夫与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签订合同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就在出团前3天,由于身体不适,徐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临时取消行程,并提供了医院的证明。
由于旅行社已经为徐女士购买了旅游团队机票,无法办理退票手续。徐女士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退还旅游团款,但旅行社提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旅游团款。徐女士随后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绝大部分旅游团款。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与徐女士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徐女士在出团前身体不适取消行程,尽管她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她身体不适并不是法定的免责条款,除非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因为身体不适取消行程行为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商品价格高了 是否可以退货
王先生要求旅行社帮他把旅游途中购买的商品退掉。原因是他买了商品后,发现同类商品在别的商场价格更低,他觉得吃亏了。他认为,这个商场是旅行社带他去的,旅行社就应当负责。
分析:《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只要商家明码标价,将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事先明确表名,由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家就不存在过错。如果商家不明码标价,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商家不可以强迫旅游者购物,同时旅游者也要为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
服务行为改变 谁来承担责任
某大学徐老师携两小朋友参加港澳游。按照安排,在香港旅游期间,旅行社要为游客提供观赏太平山夜景项目。由于当天下雨,考虑到夜晚行车安全及观赏效果,导游建议把观夜景项目提前到傍晚,有游客口头同意,有的游客默不作声,旅游团随即前往太平山观景。行程结束后,徐老师对旅行社擅自将太平山观夜景改为傍晚观看颇有意见,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则自感委屈,认为当时已经征得游客的同意。
分析:旅行社擅自行为的实质是指,旅行社的服务行为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服务行为是单方决定的,服务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旅游服务的调整,虽然属于旅行社和游客个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进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旅行社和游客协商的服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如果领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游览时间调整的原因是经双方协商的,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质量低劣 由谁承担举证
李女士参加了旅游团,旅游购物中,她先后购买了金器、玉石等贵重物品。一年后李女士发现所购商品质量低劣,要求旅行社退货。旅行社以时间过长、商品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分析:假冒伪劣需要鉴定。如果旅游者提出商品的质量有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应当由旅游者提供相应证据。旅游者购买商品,必须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以证明该商品的销售商家。旅游者不仅需要索要购物凭证,还必须要求商家完整清晰地填写购物凭证。有些商家出示的凭证语焉不详,比如只是填写“金器”、“玉石”、甚至是“工艺品”等,对于旅游者的维权毫无意义。所以,商品的品名、品质、等级都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记者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