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赵荣君 一商家因出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800元。
2013年8月22日,消费者王某从坐落于西青区中北镇的某商家购买8只鸡,共付款899元。后王某发现上述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遂向工商西青分局举报。工商西青分局以商家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没收商家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王某向西青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899元,并支付货款额十倍的赔偿金8990元。
西青区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899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8990元。商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和解,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800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