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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本月15日实施 网店拒绝退货 较高可罚50万元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詹钘)昨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3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行。《办法》规定,卖家不得以未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去年3月15日,网购商品可7天无理由退货被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詹钘)昨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3月15日,由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行。《办法》规定,卖家不得以“未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去年3月15日,“网购商品可‘7天无理由退货’”被写入新消法,但现实是,网店店主一句“已拆封”就把买家的退货要求给拒绝了。
  “《办法》其实是对新消法的进一步细化,更细致,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杨爱芳说。
  《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如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15日,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次《办法》的出台,对于“故意或无理拒绝”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是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杨爱芳表示,新消法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障范围,对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处罚做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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