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牟利,私自将国产胰岛素灌装到进口胰岛素包装内并对外销售,后被警方抓获。日前,该男子已被西青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自2014年6月至同年8月6日,黑龙江省男青年杨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买诺和锐门冬胰岛素(进口)包装及江苏某医药公司生产的精蛋白胰岛素注射液,并在其租住的天津西青区中北镇某小区6-1-1002室,将精蛋白胰岛素注射液灌装到诺和锐门冬胰岛素包装内对外销售,非法得款2万余元。2014年8月6日,公安人员将杨某抓获,并在其暂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假诺和锐门冬胰岛素246支和大量原料及半成品。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青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认定该行为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国产胰岛素灌装到进口胰岛素包装内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尚有部分假药未流入社会,故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