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这既是一个长期的死刑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形成的政策内容之一。但是坚持“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的不杀。具体到对人贩子的量刑,当然同样适用。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七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然而,陈士渠的这一呼吁虽赢得近七成网友支持,媒体评论和专家却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评论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讲,“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依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实际上,近年来,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并不少见。对此,陈士渠的解释是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这就又引出一个疑问,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会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呢?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人贩子固然可恨,对其量刑也应依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视具体的犯罪情节来作判断,畸轻畸重都要不得。《广州日报》采访的法律专家甚至提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较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的经验来看,很多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话题扯到死刑的存废,注定就成为争议性的极具挑战的问题,能把很多人绕进去,笔者也不例外,索性不谈也罢。不过,目前中国的死刑政策仍然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这既是一个长期的死刑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形成的政策内容之一。但是坚持“少杀慎杀”不等于该杀的不杀。具体到对人贩子的量刑,当然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