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本来生活困难,却稀里糊涂地成了一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这位女士也因此被取消了低保。近日,天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未经该女士许可,私自使用其身份注册公司。鉴于侵权事实明显,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并确认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有了这个判决结果,该女士就可以申请恢复低保了。
陈女士(化名)的家庭生活不是很富裕,基本是靠有关部门给予的较低生活保障为生。但让她想不到的是,一天她的低保突然被取消了,原因是她成了某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夜之间成了老板,这让陈女士哭笑不得,但这一变化的确影响到了她的生活。
几经辗转,陈女士找到了这家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侵犯自己的权利,该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口头承诺抓紧变更,但后来只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而她仍然是公司“股东”。正因为这个股东身份,她的低保待遇还是没有恢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陈女士将这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依法确认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陈女士所述的全部事情均不清楚。
在审理期间,法官查明,被告公司曾出具了证明,证明陈女士从未在公司担任过法人职务,与该公司未有任何联系。对于取消低保的情况,查明的事实是,街道的证明是:陈女士是我社区居民,因在网上查出她有公司,低保已被停发、注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使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确认“她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认定被告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原告签字均非其本人所写,且原告亦举证证明其家中生活困难,一直靠低保维持生活。原告的经济情况与被告公司设立时,显示的出资数额明显不符。结合鉴定结论,可认定被告公司设立时,原告并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亦未实际出资,故可认定其不具备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