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从2008年开始在北仑某模具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较后一份合同的截止期是去年9月。去年6月,舒先生突然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先后5次住院,无法继续上班。在确诊后,模具公司就停发了他的工资,合同期满后就不再与他续签合同。
住院治疗本来就花费不少,又失去了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舒先生希望单位能够发放病假工资,遭到拒绝。
去年11月,舒先生无奈之下向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主任杨安成接受指派帮助他维权。
杨安成认为,模具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剥夺了舒先生在患病期间应享的权益。首先,根据舒先生的工作年限,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期间,模具公司应当向他支付不得低于较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其次,模具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具体为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结合舒先生的情况,他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此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舒某处于医疗期,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为止。员工患病住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方可解除合同。
今年1月27日,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纠纷案作出裁决。当天,公司一次性支付舒先生2万余元。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谢晓玲 谢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