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车主林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轿车撞到墙上,发生单方事故,不过他没有马上报警报案,而是直接驶离现场,过了好几个小时以后才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林先生的理赔要求,林先生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奉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先生车辆损失2.6万元。
事发4小时后车主才报案
去年9月21日9点左右,林先生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在市区江南春晓小区发生单方事故,车辆与墙体发生碰撞,造成车头受损。事故发生后,林先生驾驶着车辆离开现场,去了奉化。直到下午1点左右才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事后,林先生表示,当时自己没有及时报警报案就驶离现场,是因为有急事,且认为单方事故不报警也没关系。
9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事后报案证明书》,确认了事故后果的存在。9月28日,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确定事故损失金额为26000元。然后,林先生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26000元。
然而,林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因为林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驶离了现场,将车辆从宁波驶回奉化,存在重大过错。且车主也没有及时报交警处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事故损失,根据《保险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这起案件不予赔付。林先生不服,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理赔
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告林先生提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须保护措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9月21日上午9时左右,报案是在下午1时,没有超过48小时的约定,因此原告认为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被告坚持是原告车主的过错,关于对48小时通知时间的确定,被告表示本案就是因为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间及损失的结果,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协力查明事故性质。原告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约4小时即以电话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已经尽到了及时通知的义务。被告也负有及时查勘的义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现场查勘的相关记录,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善尽及时查勘义务,保险人所称的事故性质无法确定并非投保人单方造成的。相反,被告的理赔人员在2014年9月28日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表明其对该次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认可。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法院较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6000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做了车辆定损
表明与本次事故有关
该案件让记者产生了很多疑问: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擅自驶离现场,是否只要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案,就能获得理赔呢?如果能这样获得理赔,则就无法规避一些问题:比如驾驶员是因为醉驾而故意不及时报案呢?再比如车辆损失不是或者不全是由本次事故产生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审理该起案件的陈法官。陈法官解释说,驾驶员擅自驶离现场是否要担责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双方事故,那么就构成了逃逸,此种情况不但车辆损失得不到理赔,驾驶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单方事故,则要看具体的有关保险条款。在本案中,只是约定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所以车主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仅仅以没有事故现场而拒赔,那是行不通的。
当然,这也不代表车主事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就能获赔,他需要现场拍个照片等方式来固定具体车损证据。如果没有车损证据,则很难说清楚哪些损失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
本案原告胜诉的关键因素在于保险公司给林先生的车子做了定损。“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定损的话,林某也很难获得理赔,因为他无法证明车辆损失是由此起事故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