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王欣钢 即时播报 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 36岁,中专文化。2012年10月22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在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劳动道交口,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互相拉扯推搡。期间,李某之子李某某在劝架时,被张某抓住头面部推撞在一辆经过的汽车上,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鼻部、鼻中隔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之母用手机打110报警。2012年12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查获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赔偿15000元。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用合法的手段化解矛盾,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切勿因为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否则只会带来个人的伤痛和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