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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穿囚服受审"彰显司法文明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彭辉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让被告人或上诉人穿囚服或识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彭辉  较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让被告人或上诉人穿囚服或识别服、马甲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样的画面我们在电视上常常见到。尽管让被告人或上诉人身着囚服等出庭受审,很容易因此有意无意被等同于“罪犯”,某种程度上也会对被告人或上诉人造成人格尊严和精神方面的伤害,但这种类似于未审先判或有罪推定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且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即合理”。

  到底该不该让被告人或上诉人在出庭时穿囚服,一直是业界和公众都关心的话题。早在2013年,较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曾表示,较高法已经明确要求不允许有剃光头、穿囚服的做法。但不同省市和地区之间,不同法院在被告人或上诉人是否穿囚服出庭的问题上并不统一,出现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尊重的情况,似乎并不奇怪。

  这样的情形,显然已经到了必须及时加以改善的时候。就法律层次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换言之,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任何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视为罪犯,其人格和尊严应受保障。这既是法律的定性,也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所应该享有的较基本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尚未被定罪之前,让被告人或上诉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着装,或由家属等提供服装,是其应有的权利,某种程度上也是避免更多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所造成次生伤害需要事先做的工作。让被告“禁穿囚服受审”,更是彰显司法文明的基本细节,符合当前的法治文明和现代法治伦理。

  事实上,早在2014年1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就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一规定被视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现代司法理念和体现现代司法文明的制度性改革,因而备受社会的关注和赞扬。

  在深圳做出积极尝试后,较高法发布改革意见,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被告人或上诉人不穿囚服受审,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显然不仅仅是“穿不穿囚服”本身的问题,而是逐步落实现代司法文明,在法律和制度上对公民个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障的切实行动,是落实依法治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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