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齐旻 通讯员 王毅鹏 李彦 即时播报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一年一度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据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处罚办法》已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处罚办法》是在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处罚办法》作为《消法》的重要补充,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制;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问题明确了行政处罚;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实践,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依据。
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强化对关乎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商品质量监管,重点关注网购商品的质量问题,餐饮等行业“霸王条款”问题,美容美发、洗染、健身、洗车等行业的预付卡侵权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据悉,市市场监管委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维权网络解决消费纠纷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将积极推进“诉转案”工作,认真分析和梳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商品质量和服务消费侵权案件。
《处罚办法》的三个亮点
亮点一:增强了新《消法》的可操作性。《处罚办法》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于实际消费维权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亮点二:增加了对服务业消费侵权行为的行政约束。《处罚办法》规定了从事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罚则,有利于依法保护消费者服务领域消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亮点三:明示了消费欺诈行为15种情形。《处罚办法》参照了原《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处罚办法》施行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的规定,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4项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有的9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有的2项违法行为定性为欺诈行为。另外,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的6项违法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已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也可定性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