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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手术“医生”无资质 患者意识丧失获赔

患者到社区医院进行手部手术,术后竟突发意识丧失且长期头晕失眠,后经查得知,为该患者施行手术者并无行医资质,患者为此起诉院方索赔损失。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院方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家住天津武清区的兰女

  患者到社区医院进行手部手术,术后竟突发意识丧失且长期头晕失眠,后经查得知,为该患者施行手术者并无行医资质,患者为此起诉院方索赔损失。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院方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家住天津武清区的兰女士诉称,她于2013年7月因“右手掌肿物”到北辰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无医师及麻醉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吴某在未询问兰女士过敏史及既往史的情况下,超量使用麻醉剂,致兰女士突发意识丧失,并且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因该中心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采取措施不当、超量用药等错误诊疗行为,造成兰女士白细胞减少,长期头晕头疼、失眠、意识障碍、记忆力衰退、四肢无力、动作不协调,虽经多方治疗无法康复。2015年3月,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计15万余元。

  对此,被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原告兰女士的伤情与其诊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中心反诉兰女士给付由院方垫付的医疗费5000余元。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患关系。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告聘用既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也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工作人员吴某为原告实施手术治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且经天津市北辰医学会、天津市医学会鉴定,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推定被告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原告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等症状,故原告针对上述病情进行必要抢救、治疗等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给付所垫付医疗费问题,因该部分费用是因被告过错医疗行为所产生,相应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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